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18-028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浦口高新技术开发区聚龙路8号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曙阳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0,502,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28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0,501,8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28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0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0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及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0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0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一)《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0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5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关联担保情况预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4,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3,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刘越、刘曙阳、吴劲松、严渝荫、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0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02,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1,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王长平律师、聂梦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18-029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杨青峰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原任期到2018年9月22日止,辞职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杨青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杨青峰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2018年4月26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提名桂生春先生为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会议选举桂生春先生为公司董事,其任职期间自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8年4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 15:00 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浦口高新技术开发区聚龙路8号208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曙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0,502,70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28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0,501,80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28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201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及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凡王长平
聂梦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