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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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联合体中标香港国际机场高端物流中心发展项目的公告

2018-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3证券简称:圆通速递公告编号:临2018-052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联合体中标香港国际机场高端物流中心发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6月6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翠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翠柏”)与菜鸟智慧物流网络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菜鸟沈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鸟沈阳”)、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顺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汇发展”)组建的青鹬投资管理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收到香港机场管理局(以下简称“香港机管局”)发出的中标通知,联合体成功中标了香港国际机场高端物流中心发展项目,现将中标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中标项目情况

1、 项目名称:香港国际机场高端物流中心发展项目

2、 招标人:香港机场管理局

3、 中标人:青鹬投资管理联合体(由菜鸟沈阳、顺汇发展、香港翠柏按照51%、35%及14%的拟投资比例组成的投标联合体)

4、 项目地点:香港国际机场内南货运管理区内的过路湾区域

5、 项目规模:涉及土地面积共52,543平方米,拟规划建设多层的现代化空运物流中心,预计总楼面面积达38万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金额约120亿港元,最终金额以实际投资为准。联合体参与方将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通过自筹资金并按照香港机管局招标要求建设、运营高端现代物流中心。

6、 合作期限:租期至2047年6月23日。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参与联合体并中标香港国际机场高端物流中心,是公司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夯实香港作为国际业务总部及枢纽的又一重要举措;依托香港机场国际航运枢纽地位,有利于公司加快推动跨境物流业务的发展,并构建更加完善的全球快递物流服务网络;系公司跟随国家“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积极响应国家鼓励快递企业“向下、向西、向外”发展、“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产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实践。

三、 风险提示

菜鸟沈阳系公司董事万霖先生担任董事的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履行后续合资协议审批程序并开展业务合作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中标人尚未与香港机管局签订正式项目合同,联合体参与方之间亦未签署正式合资协议,项目合同及合资协议内容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项目尚须完成项目合资公司的设立、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的备案及审批,是否能够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233证券简称:圆通速递公告编号:2018-05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4月16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30,771,22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1,384,834.4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9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21-69213602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