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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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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28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每股转增股份0.2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1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30,471,44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523,572.10元,转增166,094,28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96,565,730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如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5)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96,565,730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157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0701330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公告编号:临2018-029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控股孙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浙江集英精密机器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吉成”)的控股子公司,即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集英精密”)。

●投资金额:本次增资总额为7,000万元,其中天通吉成以自有资金向其增资人民币2,400万元,其他非关联股东合计以现金增资4,60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资资金尚未最终到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1、为深化“晶体材料和关键装备”这一公司重要战略发展方向的推进,同意对集英精密增资人民币7,000万元,其中天通吉成向其增资2,400万元,海宁市众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众力”)增资人民币3,100万元,自然人张超增资人民币1,200万元,爱斯英特而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斯英特而”)增资人民币3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集英精密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2,000万元人民币,天通吉成的持股比例由84%变更为55%,仍为天通吉成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对集英精密增资7,000万元,将主要用于集英精密进一步开展晶体材料切磨抛等专用装备业务资金需求。

2、2018年6月15日,公司七届九次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控股孙公司增资的议案》。

3、本次增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增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上述各方均具备履行出资的能力。

(二)增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冯海旭

2、海宁市众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隆兴路118号内主办公楼3楼339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初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5月4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证券和期货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宁市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浙江钱塘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海宁众力的资产总额为9,927.47万元,负债总额为21万元,资产净额为9,906.47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93.53万元。

3、张超

4、爱斯英特而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19楼F座

法定代表人:张惇子

注册资本:64万美元

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及零配件、仪器仪表、电子材料及零部件、金属材料、橡塑产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主要股东:日本爱斯国际贸易株式会社

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爱斯英特而是日本爱斯国际贸易株式会社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主要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从事电子材料及零部件等领域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爱斯英特而的资产总额为1,866.95万元,负债总额为1,372.74万元,资产净额为494.21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03.92万元,净利润33.14万元。

上述投资协议主体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

1、公司名称:浙江集英精密机器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 129号6号楼

3、法定代表人:俞敏人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时间:2014年1月10日

7、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专用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和销售;机电设备的软件开发与应用、技术咨询与服务;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二)本次增资后,集英工业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12,000万元,其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三)增资后的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安排

集英精密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天通吉成有权推荐2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天通吉成推荐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监事1名,由天通吉成推荐的人员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设总经理、运营总经理、财务总监各1名,均由天通吉成推荐的人员担任。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2:冯海旭

乙方:海宁市众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张超

丁方:爱斯英特而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协议内容及金额:甲方1、乙方、丙方、丁方分别以现金方式对集英精密进行增资,其中甲方1增资人民币2,400万元,乙方增资3,100万元,丙方增资人民币1,200万元,丁方增资人民币300万元。

2、出资时间安排: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一次性缴付至集英精密指定账户。

3、股权转让:(1)集英精密股东,向甲方1以外其他主体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违约责任:(1)本协议各方应当及时、足额缴付其对公司的出资,逾期未能到位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未予缴付出资部分5%的比例计算。逾期30日出资仍未缴付到位的,则守约方另有权解除本协议。(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

5、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且甲方1之上市母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公司制定了以电子材料为核心,紧紧围绕粉体材料和关键装备、晶体材料和关键装备两条发展主线,材料与装备互为支撑,协调发展的产业策略。其中,在晶体材料关键装备领域,公司正在利用蓝宝石晶体、压电晶体多年来积累经验,积极向硅单晶的切片、研磨、抛光专用设备业务方向拓展。本次增资将进一步为集英精密开展晶体材料切磨抛等专用装备业务提供重要资金保障。

2、本次增资完成后,天通吉成仍持有集英精密55%的股权,仍保持对集英精密的控股地位,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合并报表不产生影响。截至目前,集英精密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为集英精密提供担保、委托标的公司理财,以及集英精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形。

六、本次增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增资为相关各方基于产业合作发展所做的共同决定,本次增资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将直接影响集英精密的发展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防范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公司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重点协调推进本次增资事项,保持与协议相关各方定期工作沟通;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本次增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