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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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8-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536证券简称:中国软件 公告编号:临2018-035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原告)诉本公司子公司中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软服务,被告)合同纠纷案件,中软服务今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项目补充协议》的约定,弋江区政府为支持软件园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设立软件发展基金,用于奖励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云计算中心建设及软件产业发展,奖金数额为10192万元,分二期支付给中软信息公司(注:即中软服务)。中软信息公司总投资5亿元,建设期三年,争取3-5年培育出具备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如中软信息公司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和建设进度,应按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落实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备忘录》的约定,根据工作情况和建设进度完成情况赔偿损失,赔偿额不超过奖励资金。反之,弋江区政府赔偿中软信息公司损失,赔偿额不超过中软信息公司的投资总额,上述协议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弋江区政府承诺向中软信息公司提供奖金10192万元,中软信息公司承诺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该协议的内容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弋江区政府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民初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年4月13日,中软服务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已受理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诉中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应诉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未完成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项目实施目标和建设工期而依约赔偿原告损失(返还产业扶持资金)4046.6459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出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因未完成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项目实施目标和建设工期而依约赔偿原告损失(返还产业扶持资金)4046.6459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因未完成中国软件芜湖服务外包园项目实施目标和建设工期而依约赔偿原告损失(返还产业扶持资金)7210.7340万元。”

2018年1月3日,中软服务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有关子公司中软服务涉及诉讼事项的其他详情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2017年4月17日、2018年1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