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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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等
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撤诉的进展公告

2018-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63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等

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撤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6520.80万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等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浙0482民初1031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031-1号】、【(2018)浙0482民初1031-2号】,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同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031-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前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均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840元,减半收取183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8920元,由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031-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8)浙0482民初1031号民事裁定,并且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阳光海岸水上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对(2018)浙0482民初1031号案件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031-1号】、【(2018)浙0482民初1031-2号】,平湖法院已准许原告撤诉,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64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

撤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898万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浙0482民初18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1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8-1号】、【(2018)浙0482民初18-2号】,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同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8-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前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700元,减半收取143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8350元,由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8-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8)浙0482民初18号民事裁定,并且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绅遥投资有限公司对(2018)浙0482民初18号案件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已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18)浙0482民初18-1号】、【(2018)浙0482民初18-2号】,平湖法院已准许原告撤诉,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