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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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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8-028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06月29日下午13:30: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6月2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06月28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0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06月2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辽源市西宁大路5729号,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88,909,7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8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88,274,2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63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8,528,6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893,1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7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63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7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7%;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92,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71%;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7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7%;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92,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71%;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7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7%;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92,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71%;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23,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70%;反对5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42,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52%;反对58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50,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6%;反对5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69,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41%;反对5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66,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3%;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3%;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85,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88%;反对3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29%;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3%。

7、审议《确认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12,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7%;反对3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31,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85%;反对3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608,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8%;反对30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27,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55%;反对3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69,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3%;反对2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1%;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88,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50%;反对2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83%;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10、审议《关于2018年度授权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53,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8%;反对3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7%;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72,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87%;反对3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47%;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11、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28,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2%;反对3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3%;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47,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48%;反对3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85%;弃权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67%。

12、审议《确认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512,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7%;反对3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31,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85%;反对3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陈怀宇、赵文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董事会签字确认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吉济律股字第1号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陈怀宇、赵文有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股东大会于 2018年6月29日下午13: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至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288,274,2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295%,其中,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7,893,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29%。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63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23%,其中,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63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2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将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以下全部议案: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确认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2018年度授权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11、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2、关于《确认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怀宇

(盖章) (签字)

负责人:陈怀宇 见证律师:赵文有

(签字) (签字)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