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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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16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15:00至2018年7月16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87,207,89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590%(注:截至目前因公司已累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27,159,200股,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总股本为639,389,201股),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6,677,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61%;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0,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5,1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7,207,892股(其中现场投票386,677,366 股同意,网络投票530,5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885,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林丽彬、王琼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暨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年3月1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2018年6月2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8年7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7月3日、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调整暨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意公司拟增加回购股份资金的额度(回购资金上限由人民币3亿元增至人民币5亿元),即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并加快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度,回购期限同原回购计划,回购的股份拟用作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30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6:30

3、联系人:唐琨

4、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5、传真号码:0755-83112306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