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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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8证券简称:中体产业公告编号:2018-35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2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7日召开的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2017年年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843,735,3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8,562,178.21元(含税),尚余未分配利润 250,559,123.97元结转至以后年度。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委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即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发放,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三家单位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10%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如能在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0198元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10-85160816传真:010-6551533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5号

邮编:100020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