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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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付息公告

2018-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2018-030

债券简称:16小商02债券代码:136578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7日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发行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发行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证券简称:16小商02。

4、证券代码:136578。

5、发行总额:7亿元。

6、债券期限:3年期。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3.10%。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7月27日。

10、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7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10%,每手“16小商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

本次付息日:2018年7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7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小商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3、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2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小商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小商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发送至本公司邮箱,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许杭、朱忆秋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16层

电话:0579-85182812

传真:0579-85197755

邮箱:hxu@cccgroup.com.cn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联系人:许杭、朱忆秋

电话:0579-85182812

传真:0579-85197755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五层

联系人:黄宇昌、陈咸耿

电话:010-59013951

传真:010-59013945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表:

“16小商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