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公告编号:2018-048

债券代码:113512 债券简称:景旺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8号)核准,于2018年7月6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978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09.8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6,290.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7月12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8]17102号)。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景旺”)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子公司江西景旺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南头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信息如下:

1. 账户名称: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

账号:747170627445

2. 账户名称: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3210122001577468

近日,公司、江西景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约定了专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等要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江西景旺、南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丁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高密度、多层、柔性及金属基电路板产业化项目(二期),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717062744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高密度、多层、柔性及金属基电路板产业化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丁方报送。

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到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嘉、曾文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公司、江西景旺、宁波银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丁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高密度、多层、柔性及金属基电路板产业化项目(二期),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01012200157746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高密度、多层、柔性及金属基电路板产业化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丁方报送。

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到甲乙双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嘉、曾文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