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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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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补充公告

2018-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18-044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839.9955万份。 根据相关规定,本终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18年8月1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现对公告中对公司的业绩影响部分做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激励计划后对于2017年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258.70万元不予转回,对于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加速提取,公司因本次终止及注销激励计划在2018年半年度共计提496.69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因此减少公司2018年半年度税前利润496.69万元。公司本次终止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18-045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志杰先生、董事黄修乾先生及董事李彩芬女士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其中杨志杰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黄修乾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676,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李彩芬女士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志杰先生、董事黄修乾先生及董事李彩芬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拟减持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杨志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日,杨志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其中持有无限售流通股360,000股,持有高管锁定股1,080,000股。

2、黄修乾先生为公司董事,截至本公告日,黄修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70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其中持有无限售流通股676,350股,持有高管锁定股2,029,050股。

3、李彩芬女士为公司董事,截至本公告日,李彩芬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其中持有无限售流通股855,000股,持有高管锁定股2,565,00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杨志杰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杨志杰

2、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360,000股,占本人总股份数的25%以内;

5、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7、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8、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黄修乾先生的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黄修乾

2、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和二级市场购买的股份;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676,350股,占本人总股份数的25%以内;

5、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7、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8、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李彩芬女士的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名称:李彩芬

2、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855,000股,占本人总股份数的25%以内;

5、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7、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8、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5 月 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日内交付公司,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杨志杰先生及黄修乾先生在2015年7月13日承诺: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3)李彩芬女士在2015年7月16日承诺: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公告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做出的预披露信息。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况。

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故本次减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3、本次减持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18-046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相关配套文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839.9955万份。 根据相关规定,本终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年1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就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7年2月9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6、2017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7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监事会就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7年4月7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9、2017年5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2017年5月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559.997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10、2017年5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11、2017年6月2日,公司完成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22 日,授予对象22 人,授予数量559.997万份, 行权价格26.01元/股。

12、2017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并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17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修订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监事会就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4、 2018 年 8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39.9955 万份。于同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监事会同意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39.9955万份的决定。

二、 关于终止激励计划的原因说明及注销相关事项

1、终止原因

公司于 2017 年 1月推出本次激励计划后,虽然公司业绩保持稳定增长,但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若继续推进本次激励计划,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充分落实员工激励,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经审慎研究后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注销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39.9955万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终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注销事项

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拟注销已授予 22 名激励对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39.9955万份。

3、后续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 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激励体系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未来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资本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行其他切实有效的长期股权激励方法,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二、 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激励计划后对于2017年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258.70万元不予转回,对于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加速提取,公司因本次终止及注销激励计划在2018年半年度共计提496.69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因此减少公司2018年半年度税前利润496.69万元。公司本次终止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拟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对相关期权予以注销。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洋王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同意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对相关期权予以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