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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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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金鸿债”
票面利率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2018-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6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金鸿债”

票面利率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2. 回售申报期: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限交易日)

3.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27日

4. 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76.SZ,债券简称:15金鸿债)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在做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 本次利率调整:在“15金鸿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8 年8月27日至 2020 年8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

7. 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金鸿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5金鸿债

4.债券代码:112276

5.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0号文件核准公开发行

9.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保持不变;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三年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10.发行首日、起息日:2015年8月27日。

11.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23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4.本次利率调整:在“15金鸿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的票面利率为:6%。

15.发行人拟在本次回售完成后对本期债券主要条款做出如下变更,将于本期债券回售完成后由发行人履行内部程序并通过后立即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实施,并修改《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

(1)将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到9.5%,在本期债券剩余的存续期内不变。

(2)在本期债券的第4个付息日,增加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和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发行人有权将本期债券的全部或者部分赎回,或者放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3)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下属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5%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由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股权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继续持有的债券本金及重新计算的利息以及发行人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投资者主张债权发生的费用等。

(4)增加交叉违约保护条款,如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应付(或宽限期到期后应付)的任一债券,视同本期债券发生违约事件,则本期债券剩余本息立即全部到期。

二、“15金鸿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 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金鸿债”,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 回售申报期: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4.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元。

5. 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回售事项的公告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4.3.7 条及 4.3.8 条的规定,本次回售事项需公告至少三次,公司已于 2018年8月13日发布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已于2018年8月14日发布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将于2018年8月15日发布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8月27日

2.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利率为5.00%,采用单利按年度付息,每手“15金鸿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元。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5金鸿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部分债券的交易

“15金鸿债”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15金鸿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和

联系人:赵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二层

联系电话:010-64255501转8307

传真:010-82809334

2. 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马琳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传真:022-23861382

3. 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7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

事务临时报告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作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本报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等信息披露文件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渤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本次债券的发行经201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和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通过。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40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金鸿债”)。

2、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债券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发行首日、起息日:2015年8月27日。

11、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日:2020年8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3、担保情况:本次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三、本次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根据2018年8月11日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司(作为原告)诉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以下简称“江苏中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18年5月2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京02民初146号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2民初146号的相关资料。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与江苏中赛于2015年9月7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收购被告持有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5.2%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进行业绩承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4亿元。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税款后全部用于购买原告公司股票,所购股票在业绩承诺期内锁定,用于担保业绩承诺。若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需扣减被告用于担保业绩承诺的股票,该扣减股票变现后所得款项归原告所有,作为业绩补偿。

现江苏中赛未实现协议约定的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根据业绩承诺补偿条款,被告应补偿扣减股票数为 7,616,786股。

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扣减被告持有公司的7,616,786股股票,并判决将以上股票变现后所得价款作为业绩补偿金支付给原告,或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当于7,616,786股股票价值的业绩补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18年8月2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下发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江苏中赛持有的公司5,138,573股股票。公司目前已申请对江苏中赛持有的公司股票剩余的2,478,213股进行财产保全。

本诉讼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渤海证券提醒投资者注意查阅金鸿控股于2018年8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上述公告。

渤海证券将持续密切关注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