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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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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8-04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9月8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9月1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刘长友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滨分公司购买江滨农场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滨分公司”)为加强粮食处理和农机管护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粮食仓储、农机管护设施不足的情况,确保农业生产及粮食的安全,经与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以下简称:“江滨农场”)协商,拟购买江滨农场投资建设完成的水泥晒场、农机库房、农机具停放场水泥地面、路面硬化、渠道、大门及栅栏等农业基础设施资产,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本次交易内容(协议尚未签订,主要内容如下):1、江滨农场同意向江滨分公司出售上述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2、双方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网(黑龙江),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总价值28,372,600.00元作为交易依据,交易价格为28,372,600.00元。3、协议签订生效后30日内,江滨农场须向江滨分公司完成协议中资产的全部权利凭证的移交,并将资产实际控制权于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移交给江滨分公司,经江滨分公司确定无误后,江滨分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向江滨农场支付人民币28,372,600.00元。4、各自双方商定,因履行其协议而应缴纳的相关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本公司和江滨农场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先生、董事贺天元先生、董事宋颀年先生、董事杨占海先生、董事叶凤仪先生为本议案事项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全票(4票)赞成通过此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江滨分公司购买江滨农场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之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按交易标的评估后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浩化分公司与浩良河化肥厂实施资产重组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交易概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浩化分公司”)为清理欠款,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 浩化分公司将应收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以下简称:“浩良河化肥厂”)的债权7,187,463.03元和银行存款58,771.97元与浩良河化肥厂的3处房屋及所对应的3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重组。

(二)资产状况

浩化分公司拟受让浩良河化肥厂上述3处房产所对应的3宗土地,土地面积共计5,123㎡。其中:男宿舍楼1,876㎡、职工培训中心618㎡、招待所2,629㎡。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 6月12日出具的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浩良河化肥厂拟转让部分不动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140527号),上述房屋评估原值合计12,252,100.00元、净值合计6,117,192.00元。上述房屋整体状况较好,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根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驻佳南分局委托的黑龙江省垦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月5日出具的以2018年1月2日为基准日的《土地估价报告》[(黑龙江省)垦源(2018)(垦估)字第003、004、005号],上述3处宗地总地价1,129,043.00元。上述土地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上述3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评估总价值为7,246,235.00元。

(三)交易内容(合同尚未签订,主要内容如下):

1、浩良河化肥厂同意向浩化分公司转让上述资产。

2、双方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和黑龙江垦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作为交易依据,交易价格为7,246,235.00元。

3、交易价款于合同签订及资产交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以应收浩良河化肥厂的债权7,187,463.03元和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1.97元一次性结算。

4、浩良河化肥厂上述房屋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后,须积极配合浩化分公司办理并取得不动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本公司和浩良河化肥厂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先生、董事贺天元先生、董事宋颀年先生、董事杨占海先生、董事叶凤仪先生为本议案事项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全票(4票)赞成通过此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浩化分公司与浩良河化肥厂实施资产重组之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按交易标的评估后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8-04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9月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9月1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史晓丹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滨分公司购买江滨农场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滨分公司)为加强粮食处理和农机管护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粮食、农机设施不足的情况,确保农业生产及粮食的安全, 经与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以下简称:江滨农场)协商,拟购买江滨农场投资建设完成的水泥晒场、农机库房、农机具停放场水泥地面、路面硬化、渠道、大门及栅栏等农业基础设施资产,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本次江滨分公司拟购买江滨农场在2008-2017年间建设完成的水泥晒场、农机库房、农机具停放场水泥地面、路面硬化、渠道、大门及栅栏等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上述江滨农场资产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6月20日出具的分别以2018年2月28日、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江滨农场拟公开转让部分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140270号、第140564号),上述资产评估原值合计30,804,099.00元,净值合计28,372,600.00元。

本次交易内容(协议尚未签订,主要内容如下):江滨农场同意向江滨分公司出售上述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双方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网(黑龙江),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总价值28,372,600.00元作为交易依据,交易价格为28,372,600.00元。协议签订生效后30日内,江滨农场须向江滨分公司完成协议中资产的全部权利凭证的移交,并将资产实际控制权于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移交给江滨分公司,经江滨分公司确定无误后,江滨分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向江滨农场支付人民币28,372,600.00元。各自双方商定,因履行其协议而应缴纳的相关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公司和江滨农场的母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浩化分公司与浩良河化肥厂实施资产重组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浩化分公司)为清理欠款,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拟与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以下简称:浩良河化肥厂)实施资产重组。浩化分公司以应收浩良河化肥厂的债权7,187,463.03元及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1.97元,与浩良河化肥厂3处房屋及所对应的3宗土地使用权进行对价交易。

上述房屋整体状况较好,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交易双方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值6,117,192.00元和黑龙江垦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3处宗地总地价1,129,043.00元作为交易依据,交易价格为7,246,235.00元。交易价款于合同签订及资产交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以应收浩良河化肥厂的债权7,187,463.03元和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1.97元一次性结算。浩良河化肥厂上述房屋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后,须积极配合浩化分公司办理并取得不动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公司和浩良河化肥厂的母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8-04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滨分公司购买江滨农场

部分农业基础设施

资产之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滨分公司购买黑龙江省江滨农场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

●关联人回避事宜: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本公司和黑龙江省江滨农场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解决了粮食无固定存储晾晒场所问题,将有效地改善粮食仓储、晾晒条件,使粮食品质更有保障,同时改善农机管护等农业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

一、交易概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滨分公司”)为加强粮食处理和农机管护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粮食仓储、农机管护设施不足的情况,确保农业生产及粮食的安全,经与黑龙江省江滨农场(以下简称:“江滨农场”)协商,拟购买江滨农场投资建设完成的水泥晒场、农机库房、农机具停放场水泥地面、路面硬化、渠道、大门及栅栏等农业基础设施资产,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本公司和江滨农场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2857.3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49%。

二、交易对方

江滨农场是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敏,注册资本2,054万元,住所在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江滨农场场直十二区一幢、十二区一⑶号。其经营范围从事谷物、薯类、豆类的种植,批发零售;饲料批发零售;农业服务业;正餐服务;旅馆住宿服务;热力生产与供应;设计制作发布国内电视广告;客运汽车站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公路工程建筑;殡葬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绿化管理;清洁服务;化肥批发零售。

江滨农场2017年末资产总额为432,864,261.89元,资产净额为267,736,792.04元,实现营业收入30,853,133.31元,净利润-1,890,433.48元;2018年5月末资产总额475,509,459.86元,资产净额259,144,068.59元,营业收入966,904.16元,净利润-9,852,384.90元。

三、资产状况

本次江滨分公司拟购买江滨农场在2008-2017年间建设完成的水泥晒场、农机库房、农机具停放场水泥地面、路面硬化、渠道、大门及栅栏等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具体资产如下:

(一)南岗管理区第4、9作业站、开封管理区第12作业站、滨西管理区第13、15作业站、军垦管理区第19作业站、德山管理区第28作业站、滨南管理区第22作业站和经贸流通部在2008-2017年间建设完成的水泥晒场11处,面积共计69,728.8㎡,账面原值合计11,839,592.23 元,截至评估基准日,累计折旧958,271.92元,净额合计10,881,320.31 元。

(二)新升管理区第10作业站和经贸流通部在2011-2012年建设完成的彩钢库房2座、面积共计5,532㎡,账面原值合计9,627,149.35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累计折旧2,465,320.79元,净额7,161,828.56元。

(三)开封管理区第16作业站在2017年建设的农机具停放场水泥地面1处,面积12,022㎡,账面原值合计2,212,175.56元,截至评估基准日,累计折旧17,513.06元,净额合计2,194,662.50元。

(四)军垦管理区第17、19作业站在2016年建设完成的道路面硬化2处,长度共计2.7㎞,账面原值合计2,872,861.32元,截至评估基准日,累计折旧198,071.87元,净额2,674,789.45元。

(五)军垦管理区第17、19作业站在2016年建设完成的门卫房3处,共计160㎡,账面原值合计189,385.05元,截止评估基准日,累计折旧12,642.29元,净额合计176,742.76元。

(六)南岗管理区第4作业站、开封管理区第12作业站、滨西管理区第13、15作业站、军垦管理区第19作业站在2016-2017年间建设完成的围(栅)栏4处,共计2,444.4M,大门6座、射灯1盏,账面原值合计1,006,259.71元,截止评估基准日,累计折旧88,758.61元,净额合计917,501.10元。

(七)滨南管理区第22作业站在2016年建设完成的七支三分支渠1条,共计2,700M,账面原值1,819,056.28元,截止评估基准日,累计折旧126,682.91元,净额1,692,373.37元。

上述江滨农场资产账面原值合计29,566,479.50元,截止评估基准日,累计折旧合计3,867,261.45 元,净额合计25,699,218.05元。上述资产状况良好,正常使用,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4月10日、6月20日出具的分别以2018年2月28日、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江滨农场拟公开转让部分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140270号、第140564号),上述资产评估原值合计30,804,099.00元,净值合计28,372,600.00元。

四、本次交易内容(合同尚未签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江滨农场同意向江滨分公司出售上述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

(二)双方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网(黑龙江),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总价值28,372,600.00元作为交易依据,交易价格为28,372,600.00元。

(三)协议签订生效后30日内,江滨农场须向江滨分公司完成协议中资产的全部权利凭证的移交,并将资产实际控制权于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移交给江滨分公司,经江滨分公司确定无误后,江滨分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向江滨农场支付人民币28,372,600.00元。

(四)各自双方商定,因履行其协议而应缴纳的相关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五、本次交易的意义和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解决了粮食无固定存储晾晒场所问题,将有效地改善粮食仓储、晾晒条件,使粮食品质更有保障,同时改善农机管护等农业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保障能力。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经独立董事、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就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江滨分公司购买江滨农场部分农业基础设施资产之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按交易标的评估后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8-04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浩化分公司与浩良河化肥厂实施资产重组之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浩化分公司”)与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以下简称:“浩良河化肥厂”)实施资产重组。

●关联人回避事宜: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本公司和黑龙江省浩良河化肥厂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化解了浩化分公司与浩良河化肥厂的债权债务关系,优化了我方的资产配置,为浩化分公司改革发展进行了一定的土地储备。

一、交易概述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为清理欠款,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浩化分公司将应收浩良河化肥厂的债权7,187,463.03元和银行存款58,771.97元与浩良河化肥厂的3处房屋及所对应的3宗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重组。

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是本公司和浩良河化肥厂的母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3581.9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61%。

二、交易对方

浩良河化肥厂是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1980年7月9日在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233000100002124;法定代表人林树文;注册资金1,007万元;住所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制造;化肥批发。

浩良河化肥厂2017年末资产总额63,459,313.69元,资产净额-9,250,432.25元,实现营业收入33,313,150.01元,净利润747.72元;2018年5月末资产总额64,542,213.55元,资产净额-5,816,007.29元,实现营业收入17,463,876.59元,净利润3,434,424.96元。

三、债权情况

浩化分公司应收浩良河化肥厂7,187,463.03元债权是2002年前形成,浩化分公司2002年末用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抵顶了应收浩良河化肥厂往来欠款。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2017年初还原了当时的债权债务原貌。现浩化分公司与浩良河化肥厂达成一致,由浩良河化肥厂以其三处房产抵顶所欠浩化分公司的债务,此交易完成后,浩化分公司不存在偿债风险和其它或有风险等。

四、资产状况

(一)浩化分公司拟受让浩良河化肥厂下列房屋:

1、1973年4月建设完成的男宿舍楼一座,砖混结构,条型基础,三层,建筑面积3,525㎡,账面原值453,597.00元,净值0元,房屋所有权证:公字第0384号。

2、1982年4月建设完成的职工培训中心一座,砖混结构,条型基础,三层,建筑面积1,185.40㎡,账面原值664,333.41元,净值0元,房屋所有权证:公字第0381号。

3、1991年5月建设完成的招待所一座,砖混结构,条型基础,局部五层,建筑面积3,611.32㎡,账面原值1,806,861.22元,净值0元,房屋所有权证:公字第0296号。

上述3座房屋建筑面积共计8,321.72㎡,其结构均为砖混结构。资产账面原值合计2,924,791.63元,净值合计0元。

(二)浩化分公司拟受让浩良河化肥厂上述3处房产所对应的3宗土地,土地面积共计5,123㎡。其中:男宿舍楼1,876㎡、职工培训中心618㎡、招待所2,629㎡。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 6月12日出具的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浩良河化肥厂拟转让部分不动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140527号),上述房屋评估原值合计12,252,100.00元、净值合计6,117,192.00元。上述房屋整体状况较好,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根据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驻佳南分局委托的黑龙江省垦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月5日出具的以2018年1月2日为基准日的《土地估价报告》[(黑龙江省)垦源(2018)(垦估)字第003、004、005号],上述3处宗地总地价1,129,043.00元。上述土地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上述3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评估总价值为7,246,235.00元。

五、本次交易内容(合同尚未签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浩良河化肥厂同意向浩化分公司转让上述资产。

(二)双方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和黑龙江垦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作为交易依据,交易价格为7,246,235.00元。

(三)交易价款于合同签订及资产交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以应收浩良河化肥厂的债权7,187,463.03元和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1.97元一次性结算。

(四)浩良河化肥厂上述房屋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后,须积极配合浩化分公司办理并取得不动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本次交易的意义和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化解了浩化分公司与浩良河化肥厂的债权债务关系,优化了我方的资产配置,为浩化分公司改革发展进行了一定的土地储备。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经独立董事、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就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浩化分公司与浩良河化肥厂实施资产重组之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按交易标的评估后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