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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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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8—047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简称“该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本公司关于出售广州证券股权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等规定出具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上述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祝志群律师和郑怡玲律师,今日,收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现由于签字律师郑怡玲近期与该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祝志群律师和余晓律师,并由变更后的律师继续为本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署名。本次签字律师的变更不影响该所已制作、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影响该所与本公司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正常执行。

该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确认,该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对更换律师前该所关于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本次更换签字律师不涉及对此前公告的披露文件的变更。

备查文件

1、《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律顾问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2、《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无异议函》。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8—048

债券代码:112225 债券简称:14 恒运 01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 恒运债

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

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今日,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收到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秀金控”、“该公司”)通知,获悉该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87号)。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越秀金控向本公司发行321,787,238股股份、向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8,009,042股股份、向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37,175,527股股份、向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19,288,624股股份、向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5,882,065股股份、向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1,612,97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越秀金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2,800万元。

三、核准越秀金控持有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

四、越秀金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五、越秀金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越秀金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七、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八、越秀金控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

公司将严格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待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