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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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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诉中财产保全的公告

2018-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再升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309号),公司控股股东郭茂先生持有的本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被诉中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

冻结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

被冻结人:郭茂

冻结股份数量:无限售流通股40,000,000股

冻结起始日:2018年9月21日

冻结终止日:2021年9月20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郭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9,46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5%,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司法冻结后,郭茂先生被冻结股份合计为40,0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9.10%,占公司总股本的7.40%。加上本次被冻结股份,郭茂先生合计受限股份数为56,319,019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6.87%,占公司总股本的10.42%,其中16,319,019股因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而被质押,此外,郭茂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其他质押或冻结等受限情况。

二、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据向律师了解,(一)2018年3月31日,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张明华等四股东与杨兴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杨兴志向周介明等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后,按协议约定周介明应履行股份转让手续,但周介明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杨兴志无支付能力,要求杨兴志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要求杨兴志追加担保方等。周介明等并于2018年5月14日,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和支付本应于股权转让完毕后支付的第二笔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2018年6月28日,周介明等四原告又撤回起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5民初292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周介明等四原告撤回起诉。(二)2018年6月4日,杨兴志因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取得股份,故其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三)2018年7月25日,周介明等四原告再次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将杨兴志列为被告,并将郭茂、再升科技等4方一并列为被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的《再升科技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8-086)。此案已于2018年9月4日就管辖权异议问题进行过一次谈话,尚未作出裁定。(四)在此期间,郭茂先生了解到周介明等四原告向苏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拟冻结再升科技银行账户等财产。为防止再升科技的日常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郭茂先生主动联系苏州中院,希望冻结其持有的再升科技股票,避免保全再升科技财产。2018年9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显示苏州中院已于2018年9月21日对郭茂先生持有的再升科技股权进行了诉中财产保全。

收到上述通知后,公司第一时间就该通知所涉事项向公司控股股东郭茂先生问询,郭茂先生表示:目前尚未收到苏州中院出具的司法冻结相关法律文书。公司目前亦未收到苏州中院出具的相关财产保全法律文书。

三、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该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公司及郭茂先生已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对该诉讼。该冻结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管理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进展以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8-091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诉中财产保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