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和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进展公告

2018-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18-078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和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主要内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发布了《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1号),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以个人或是其控制的法人主体名义)和公司部分董监高计划自2018年5月10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其中,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将增持公司股票总金额为3,500万元—10,000万元;公司部分董监高将增持公司股票总金额为100万元—3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为避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敏感期、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窗口期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窗口期等事项,实际控制人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以个人或是其控制的法人主体名义)尚未实施增持。公司部分董监高已合计增持公司股票21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3%,增持金额合计1,207,602元,超过增持计划总金额的下限,完成了增持计划。

3、截至本公告日,扣除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窗口期后,本次增持计划剩余时间已经有限,且因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每日增持数量受限制等因素,实际控制人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以个人或是其控制的法人主体名义)存在无法在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的可能。若上述增持主体未能按期完成本次增持承诺,后续其可能采取延期增持、更改增持计划等措施。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为稳定投资者信心,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实际控制人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以个人或是其控制的法人主体名义)和公司部分董监高计划自2018年5月10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其中,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将增持公司股票总金额为3,500万元—10,000万元;公司部分董监高将增持公司股票总金额为100万元—3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2018年8月9日和9月8日,公司分别披露了《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部分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7号)、《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2号)。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以个人或是其控制的法人主体名义)尚未实施增持。公司部分董监高已合计增持公司股票21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3%,增持金额合计1,207,602元,超过增持计划总金额的下限,完成了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为避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敏感期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窗口期等事项,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以个人或是其控制的法人主体名义)尚未实施增持。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窗口期后,本次增持计划剩余时间已经有限,同时由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条: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因本次增持剩余时间有限及每日增持数量限制等因素,实际控制人李维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夏军先生(以个人或是其控制的法人主体名义)存在无法在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的可能。若上述增持主体未能按期完成本次增持承诺,后续其可能采取延期增持、更改增持计划等措施。

四、其他说明

1、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00209 证券简称:*ST罗顿 编号:临2018-079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40,772,629股股份。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涉及的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发展”或“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民事上诉状,内容为上诉人海口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能地产”)和海口罗顿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电子”)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建能地产、罗顿电子与被告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罗顿发展、李维及第三人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民初3号】,已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4号)。

一、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最高院于2018年9月18日核发的《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传票》【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具体内容如下:

1、《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

上诉人罗顿电子、建能地产因与被上诉人罗顿发展、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

公司、李维以及一审第三人海南罗衡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最高院。经审查,最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2、《传票》【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

被传唤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12楼

被传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8年11月8日9时

应到处所: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法庭

二、本次上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涉及的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109号】。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