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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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69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450.52万元

●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8532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27日,公司正式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荣辉”)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187.76万元,并要求陈灿文、仲瑾、陈灿明、陈淑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2. 2018年5月11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盛世源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世源源”)支付拖欠货款2,247,674.32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资金占用费为1,406,063.13元。自2018年5月23日起,以6,608,037.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要求北京盛世源源支付52台样机货款2,964,900元,并要求苑媛媛、龚凌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5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5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年7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兰州荣辉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兰州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2,257,590.4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1、截止2016年9月27日,资金占用费共计4,625,008.68元;2、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货款本金15,245,843.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015年新增货款本金7,011,747.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款之日)。

2.陈灿文对兰州荣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兰州荣辉追索。

3.仲瑾、陈灿明、陈淑真对兰州荣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以2,500万元为限, 仲瑾、陈灿明、陈淑真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兰州荣辉追索。

4.如兰州荣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本案件受理费201,188元,由兰州荣辉、仲瑾、陈灿明、陈淑真负担169,663元,公司负担31,525元。

(二)2018年10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北京盛世源源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8532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北京盛世源源、苑媛媛和龚凌云共同确认:截至2018年9月30日,北京盛世源源尚欠公司货款本金2,793,056元、资金占用费1,406,063.1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之后自2018年5月23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63,340元(含诉讼费58,340元、保全费5,000元)。北京盛世源源另有50万元保证金在公司处。

2.北京盛世源源同意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按照约定分期付清所欠全部款项2,793,056元。

3.苑媛媛和龚凌云对北京盛世源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北京盛世源源、苑媛媛、龚凌云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还款,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若北京盛世源源、苑媛媛和龚凌云未能依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履行还款义务,北京盛世源源、苑媛媛和龚凌云另需支付给公司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8年5月22日为1,406,063.13元,此后应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本案案件受理费20,196元。

6.本案件受理费20,196元,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