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38版)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9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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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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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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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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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7.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7厦门银行二级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17厦门银行二级02,其发行主体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7日,厦门银行收到中国银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银监罚决字〔2018〕10号),对厦门银行票据融资转让接受远期回购协议、同业投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及票据转贴现业务未按规定面签、用印的违规行为依法做出以下处罚:(一)罚款二千四百五十万元;(二)责令该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投资决策说明:
厦门银行票据融资转让接受远期回购协议、同业投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及票据转贴现业务未按规定面签、用印,被罚2450万元,罚款金额在厦门银行2017年全年净利润中占比约为2%,在其净资产中占比小于0.2%。该事件虽反映出厦门银行对票据业务管理不当等问题,但对厦门银行整体的业务开展以及持续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资金周转和债务偿还影响较小,对公司同业存单的投资价值基本无负面影响。
8.2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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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3月13日,业绩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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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4月26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
4、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进行了更新;
5、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本基金2018年第2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数据进行了列示;
6、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按规定要求对基金的投资业绩数据进行了列示,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7、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本基金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的相关公告进行了列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