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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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18-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8-040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中涉及的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拖欠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款为1,340.54万元,截至本调解书出具前,其已向公司支付200万元货款,因此本调解书涉及金额为1,140.54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可增加公司本年度收益约282万元,增加下一年度收益约536万元(以上未考虑相关税费影响)。本次调解协议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调解协议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

2、被告: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755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东强

3、诉讼机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9)。

二、本次诉讼调解情况

2018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浙0109民初10678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140.54万元,该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70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70.54万元;

2、如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2018年12月30日之前的二期付款义务,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剩余全部价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一)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按本调解协议付清上述价款7日内,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向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交付编号JCNE13WZ04049采购合同项下剩余7台齿轮箱,(二)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存放在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的7台齿轮箱,按照合同约定已开始计算保质期,现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保质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0日止,(三)7台齿轮箱外部橡胶管件如需重新更换,费用由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4、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442元,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可退还12,000元,实际收取96,442元,减半收取48,221元,由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可增加公司本年度收益约282万元,增加下一年度收益约536万元(以上未考虑相关税费影响)。本次调解协议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调解协议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