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公募管理人资格等4项审批
实行先批准再筹备

2018-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证监会近日对4项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保荐机构注册等4项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改为先批准、再筹备。

高莉介绍,证监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及规则框架下,调整了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保荐机构注册等4项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具体而言,上述4项行政许可流程,由现行的申请人先行筹备、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的做法,改为证监会先批准、申请人进行筹备并通过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展业务。

高莉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等许可的审批工作,推动证券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