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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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9-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9-003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已下达民事判决书;

案件(二)再审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原告;

案件(二)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案件(一)人民币17,188,152元;

案件(二)人民币17,498,671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拟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二)再审尚未开庭,再审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及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件(一)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号),案件(二)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于近日分别收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0103民初9974号】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辽民申887号】。现将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一)商业城诉北方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2、案件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8日披露的《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商业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9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商业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北方建设诉商业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号),2018年8月30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

公司关于本案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下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件已立案。申请再审人申请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3901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再审尚未开庭。

二、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一)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拟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案件(二)再审尚未开庭,再审结果尚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