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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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

2019-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99 股票简称:出版传媒 编号:临2019-004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18年11月2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为550万股至1,100万股之间,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本次增持情况:截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509,2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2019年3月22日,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集团”)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出版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博鸿投资。

(二)本次增持前,出版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2,000,000股, 持股比例67.52%,一致行动人博鸿投资不持有公司股份。出版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博鸿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2,000,000股, 持股比例67.52%。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2),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控股股东出版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决定增持本公司股份。

(二)增持股份的数量及金额: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55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不超过1,1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三)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出版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四)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计划自2018年11月2日起未来6个月内完成。

三、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截至2019年3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出版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509,289.00股,增持金额35,039,820.82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本次增持后,出版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7,509,289.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8.52%。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出版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出版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25日

股票代码:601999 股票简称:出版传媒 编号:临2019-005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3,274,735.5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耳娃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城”),请求支付擅自违法解除合同有关违约金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

2019年3月21日,大耳娃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将于2019年4月29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同时,大耳娃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转来的《民事反诉状》,获悉法院已受理豫园商城反诉大耳娃公司拖欠租赁费用等事项,并于2019年4月29日并案理审理该案件。

二、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反诉被告:辽宁大耳娃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青松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8号

反诉原告: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向华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18号

(二)反诉案件的理由

2015年12月24日,豫园商城与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豫珑城商铺租赁合同》,豫园商城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豫珑城购物中心东三楼(除小剧场部分)、W309、W309-1及连廊东侧平台(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经营大耳娃及衍生品牌,租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首年免租,次年起租赁费按月支付,先付后用。2017年1月1日,豫园商城与辽宁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大耳娃公司签订了《三方转让协议》,约定合同权利和义务自2017年1月1日起转让给大耳娃公司,2017年7月,豫园商城与大耳娃公司达成附条件优惠的《补充协议》。大耳娃公司2017年度租赁费用已支付。

自2018年1日1日起,大耳娃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8年租赁费用,豫园商城多次向大耳娃公司发送书面催缴函件。2018年10月24日大耳娃公司申请将2018年度租金降低至合同金额的30%,并于2018年10月25向豫园商城支付了96万元人民币。2018年11月28 日豫园商城书面发函通知大耳娃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支付2018年所欠全部未缴纳的租赁费用以及补缴2017年度附条件优惠的租赁费用、交还租赁房屋、按约办理租赁商铺内相关证照迁址或者注销手续等等。

大耳娃公司收到解约函后,2018年12月21 日支付了320,412.41元人民币,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后的全部应尽义务。

(三)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大耳娃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共计3,274,735.59元;

2、请求判令大耳娃公司支付逾期缴纳上述租赁费用的滞纳金,每日按照千分之五计算;

3、请求判令大耳娃公司交还租赁房屋,并承担逾期交付租赁房屋之违约金(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2月6日起算至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止,每月按照533,504.00元人民币计算;

4、反诉费用由大耳娃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大耳娃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努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