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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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其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2019-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19-05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其相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银保监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津银保监信复﹝2019﹞45号】,天津银保监局基于2019年4月8日《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津银监信受﹝2019﹞38号】的受理诉求,对公司举报材料的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反馈全文如下:

“一、2019年2月21日、22日、25日和26日,你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划款业务的情况

2019年2月21日、22日、25日和26日,自称“秋林集团、万联证券”的人员赴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该分行”),要求办理募集资金划付和监管账户对账单查询业务。该分行介绍,在上述四个工作日内,就“核实来访人员身份”事项共做出如下履职行为:

一是早在2019年2月19日-20日,该分行即委派《哈尔滨秋林集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的银行方联系人与相关客户经理赴哈尔滨秋林集团拜见该公司高管人员,但被阻挡在外、未能进入公司。

二是2019年2月21日,两名人员声称“秋林集团员工”赴该分行要求“划款”,银行发现:上述两位人员展示“带有划款指令字样”的文书尚缺《三方协议》丙方——万联证券的公章。故该分行告知其“划款操作需要出具完备的电汇凭证和划款指令等要件才能进行”。

三是2019年2月22日,自称“秋林集团员工和万联证券员工”的4名人员赴该分行,并出具了盖有秋林集团公章和万联证券公章字样的划款指令和电汇凭证,要求进行监管账户划款。但因上述人员并非《三方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和丙方联系人,故银行一方面要求自称是秋林集团员工的两位人员出具“能够代表秋林集团合法有效授权身份”的材料;另一方面,该分行则要求彼时仍在哈尔滨秋林集团门外的两名行员“尽快让秋林集团核实此时赴该分行办理划款业务两名人员的身份”,但截至当日终,均未得到该集团任何回应。

四是2019年2月25日,自称秋林集团工作人员的人士再次赴该分行要求办理划款业务。银行方遵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当即安排行内约定联系人和法务人员负责接待。但在该分行“要求出具秋林集团的身份证明或有效授权材料”时,发现上述人员先是出具《律师执业证》,然后又传真其与秋林集团的《劳动合同》,最后现场填写《介绍信》并当场加盖秋林集团字样的公章(来客随身携带)。基于审慎性考虑,在该分行几个工作日通过“哈尔滨现场拜访”、“电话核实”等多项渠道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仍然无法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故无法为来客办理业务。

五是2019年2月26日下午,自称秋林集团工作人员的人士再赴该分行办理划款业务。银行方明确告知来访人员“乙方(银行)将严格遵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方式,向甲方(秋林集团)函证来访人员身份和业务需求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访人员随即离开分行。

综上所述,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联合发文)第二章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中第十二条,以及《三方协议》中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经核查后认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2019 年2月21日、22日、25日和26日履行“秋林集团来访人员身份核实”的各项手续,符合银行业监管当局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慎性要求。

二、2018年12月6日相关账户划款手续的齐备性情况

经核查,我局发现:账号为12350000003196681的秋林集团账户在2018年12月6日共有五笔进出,分别为:

一是6元的单位结算手续费支出;

二是2.40元的工本费支出;

三是单笔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的转账(共三笔,合计叁亿元整,交易对手方账户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在该分行存为定期存单。

经调阅该账户上述五笔进出的转账支票、银行单据和相关会计凭证,我局认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6日将账号为12350000003196681中三亿元转成三笔定期存单的行为,不符合《三方协议》中第六条:“……丙方审核通过后,甲方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用款申请,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用款申请和资金用途说明文件进行审查,其中划款指令必须有丙方盖章确认。经审查认为符合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由乙方依据用款申请将相关款项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账户……”的约定要求。

如对此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

公司针对上述天津银保监局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说明如下:

一、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相关事项,天津银保监局在进行核查时,仅听取了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介绍,并未就相关事项向我公司及万联证券进行核实,且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所述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对天津银保监局的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存有异议,将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并提交相关经公证的业务办理过程的留痕证据材料。

二、公司特将上述第一个情况,即2019年2月21日、22日、25日和26日,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划款业务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我公司与万联证券及华夏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中,我公司的联系人处为空白,未设置专门联系人。且募集资金专户之前的两次正常划款都是按照监管协议,以划款指令为准,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并未对办理人员进行身份审核。

2、按照补充约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划款设置了唯一指定账户,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偿债备付金账户。公司2019年2月21日、22日、25日和26日,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的划款业务,划款指令载明的汇入账款为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偿债备付金账户,相关资金用途、划款汇路清晰,符合约定。

3、根据后续掌握的事实情况,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已于2018年12月6日违规将募集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分3笔转入其他账户。故我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22日、25日和26日前往办理划款和账户查询业务时,募集资金专户中资金已被挪用,华夏银行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采用各种理由拖延,且不告知事实真相,实为掩盖其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所述华夏银行实施的所谓审慎性,实属为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狡辩,天津银保监局给出核查结论明显有失客观公允。此外,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划款和账户查询业务的事实经过如下(以下事实经过的视频、音频留痕证据均已公证):

一、公司2019年2月21日,我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及万联证券一名工作人员(募集资金专户协议约定的万联证券指定联系人,下同)携带整套完整的划款文件前往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募集资金划转及资金查询业务。分行营业部人员表示该账户资金划转及资金查询需要由客户经理出面办理。在电话联系客户经理时,该客户经理以出差在外为由拒绝协助对接,并表示资金查询业务不需要其出面办理。随后,分行营业部人员又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办理资金查询业务。2019年2月21日并未有任何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出面与我方人员对接。

二、2019年2月22日上午,我公司及万联证券的工作人员再次前往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业务,现场找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行长寻求解决问题,该行长表示没有客户经理出面,无法解决问题。基于此种情况,2019年2月22日下午,我公司及万联证券工作人员共同赴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信访反映情况,信访接待人员表示会联系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协助解决问题。随后,我公司及万联证券工作人员再次赴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向上述行长送达了我公司出具的《督促函》,并向其介绍了赴天津银保监局信访的相关情况,但相关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三、2019年2月25日,我公司三名工作人员及万联证券三名工作人员(其中一人为三方监管协议授权签署人员、一人为三方监管协议万联证券指定联系人)再次赴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业务,万联证券工作人员当场递交了公司出具的书面督促文件。几经交涉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才派两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三方监管协议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指定联系人)和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面,在严格审查我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后,当场接收了我公司募集资金划款指令等划款文件,并表示会履行银行内部审核程序。

四、2019年2月26日,我公司及万联证券工作人员再次赴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询问审核结果,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拒绝当面回复审核结果,仅表示会按照协议约定告知审核结果。

此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从未通知我公司审核结果,也未退回相关划款申请文件。直至我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8日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报警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才出具了《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2018年12月6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未取得万联证券审核盖章的《划款指令》,且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配合相关人员使用转账支票将募集资金分3笔各1亿元转至其他三个账户,并且事后未履行通知职责。2019年3月13日,我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显示根据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申请,我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三个辅助账户合计303,318,773.03元(全部为债券募集资金)中的300,000,000元于2019年2月27日被司法冻结,其余3,318,773.03元于2019年3月5日被司法冻结。以上事实表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在明知我公司划款用途明确、手续真实合法的情况下,仍采取上述一系列故意拖延行为,致使出现我公司债券实质违约的严重后果,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掩盖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为其对我公司募集资金申请诉前保全争取时间。

以上,特此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