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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佣金多收?调解抚平愤懑

2019-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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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概要

投资者老陈是老股民,近日他和在同一家券商开户的邻居闲聊,听说邻居的佣金费率为万分之三,一直被收取千分之三的老陈感到非常不满。老陈认为自己是老客户,营业部怎么不仅没给自己优惠,还收取更高的佣金费率呢?于是找到营业部理论,要求下调佣金费率至万分之三并退还多收取的佣金3万元。营业部认为可以适当下调老陈的佣金费率,但不存在多收取佣金的情形,不同意退还佣金。

双方争执不下,申请到投服中心广西调解工作站调解。

二、 主要争议

双方主要争议是营业部同老陈约定的佣金费率是否合理。

老陈认为,自己和邻居都是同一个营业部的客户,佣金要一视同仁,不应该有两种比例,多收取的应该退还。营业部认为,老陈千分之三的佣金标准既符合政策规定,也已在双方的开户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同意退还佣金。

三、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做了法规梳理。调解员了解到,依据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的规定,结合营业部公示的佣金收费标准为“不超过千分之三”,营业部目前收取千分之三佣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过程中,由于老陈坚持要求索赔三万元多收取的佣金,调解员以退为进,根据老陈的“资金对账单”帮他逐笔计算,得出即使按照万分之三的佣金费率,差额应该是五千元,而不是三万元。基于调解员专业的计算结果,老陈降低了索赔预期。

调解员接着向老陈出示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关于佣金的规定,让老陈认识到其实营业部收取千分之三的佣金是合规的。

调解员进一步解释,新老客户佣金费率不一致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随着互联网开户业务的兴起,证券公司竞争加大,佣金费率较早年出现了下调趋势。一方面依据政策规定,在“不超过千分之三”范围内营业部同投资者约定的佣金费率都是合乎规定的。另一方面,营业部同投资者都有签订合同,实践中证券公司一般不会主动调低老客户的佣金费率,按照早前同老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佣金收取标准执行也不存在合规性瑕疵。

老陈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加上前期在计算争议佣金金额时调解员给予的帮助,对调解员的专业能力非常信任,也理解了营业部佣金不同的原因,同意放弃退还三万元的主张,但仍希望能够下调佣金费率。调解员也同营业部积极沟通,营业部同意将老陈的佣金费率下调到万分之三。最终,在投服中心广西调解工作站的努力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四、 案例点评

1、新老客户佣金费率不一致是普遍情况,投资者得知佣金费率不同时,可主动申请调低佣金费率,同营业部订立新的合同。营业部一般会根据不同客户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佣金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向营业部提出。

2、佣金纠纷属于证券市场常见的服务纠纷,涉及金额小,时间长,但占用精力多。如果投资者对营业部佣金收取规定合法与否有疑问,可以参考证监会印发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个案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