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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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2019-028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7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11,050,1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777,350.71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吉林广播电视台、长春广播电视台、吉林省吉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广播电视台、敦化广播电视台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0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63 元。对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0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431-88789022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9-029

转债代码:113017 转债简称:吉视转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96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95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19年7月4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19年5月6日,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07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吉视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吉视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了1,5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吉视转债;债券代码:11301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吉视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公司将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0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4日。

公司实施上述利润分配后,根据可转债相关规定,吉视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2.96元/股调整为2.9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7月4日起生效。吉视转债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19年7月4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