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6 证券简称:绿地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43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168,154,38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50,446,315.5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公司实际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相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如相关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相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如香港市场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600606,23296400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