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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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2019-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19-040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5号)核准,华菱精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4,040.1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88.8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251.3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XYZH/2018BJA8001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电梯钣金零部件加工扩产项目投入募集资金由12,016.22万元变更为9,016.22万元,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补偿缆扩产项目投入募集资金由8,982.07万元变更为7,982.07万元,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资重庆澳菱工贸有限公司4,000.00万元。

该事项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电梯零部件机加工扩产项目”6,000万元用于新项目“电梯高比重对重块项目” 建设。

该事项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所示:

三、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补偿缆扩产项目”的实施地点,此次变更系公司对厂区内产品线进行整合,根据优化产品物流运输线路、集中化管理需求等综合考虑,对“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补偿缆扩产项目”进行厂区内的实施地点变更。

本项目承诺选址位于郎溪县梅渚镇大梁工业园,地域自然环境良好,交通便捷,周边市政建设配套完善,项目为扩产项目,拟建设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4#生产车间,共计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华菱精工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承诺建设地块为国有出让土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郎国用【2016】第642号)。现调整为厂区内另一地块,华菱精工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调整后项目所用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仍为11,000平方米,为公司皖(2019)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04800至0004806、0004810至0004820号共计18个不动产权证对应的土地33311.02平方中的11,000平方米。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7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补偿缆扩产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补偿缆扩产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1、本次变更“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补偿缆扩产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2、本保荐机构对变更“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补偿缆扩产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补偿缆扩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该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进行调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