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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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19-75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出具的(2018)粤0303民初1429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及诉讼进展

1、担保事项概述

2017年11月17日,北京世宇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宇天地”)与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保理”)签署了编号为GXBL20171117的《国内保理合同》,由国信保理受让世宇天地持有的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的4,000万元人民币商票的全部票据权利。公司作为担保方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信保理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该承诺函系由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公章,未经公司审批流程。上述内容公司已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3月27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9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号)。

2、国信保理案诉讼情况

因保理合同到期,该笔借款尚未归还,国信保理向罗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罗湖法院出具了(2018)粤0303民初14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宇驰瑞德、公司等七被告名下相应财产。

目前公司因该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3、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公司在答辩期内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罗湖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8)粤0303民初14292号之三的《民事裁定书》,罗湖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罗湖法院出具了编号为(2019)粤0303执保1726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仙桃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仙桃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4,802万元为限。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高升控股 公告编号:2019-76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19号)后,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向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征询核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在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显示,你公司曾向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提供董事会决议,且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振宇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出具决议签字有效性的承诺函。请你公司:

一、说明你公司向碧天财富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的届次、召开日期、参会人员、审议事项、表决情况等,以及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报备上述全套的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以及韦振宇出具的决议签字有效性的承诺。

回复:

2017年4月24日,宇驰瑞德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签署了编号为201703280001-GSKG-JD1-190的《借款合同》,由碧天财富向宇驰瑞德出借人民币10,000.00万元整。公司与碧天财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为201703280001-GSKG-JD1-190-BZHT-01,就《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对碧天财富的付款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经核查,公司近年来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公告,并未发现公司召开过任何涉及碧天财富案涉担保事项的会议,更未就此通过任何决议,亦未向碧天财富及法院提供过任何董事会决议文件,关于该董事会决议文件系由何人提供,公司仍在核查中,目前尚未确认。

对于碧天财富向法院提交的董事会决议,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方面均与公司董事会文件格式不符,公司认为,碧天财富向法院提交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具有真实性。因公司并未组织召开和实施该董事会,亦未对该事项予以追认,为此公司并不具备需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的客观条件,亦无信息披露义务。

二、说明你公司就现有关联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与前期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冲突;并进一步梳理你公司是否曾向其他债权人提供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审议程序的会议决议文件,如是,请列表披露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届次、会议日期、参会人员、审议事项、表决情况,以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回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历次会议文件,未发现公司审议过任何关联担保交易事项,公司对该等事项的信息披露与前期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情形。公司未曾向任何债权人提供过关于关联担保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之规定,公司就关联担保审批程序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