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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142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于2019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其中一笔涉诉事项为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对其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城置业”)、参股公司舟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银亿房产”)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诉讼。根据宁波中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的(2019)浙02民初4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新城置业、舟山银亿房产人民币73,002,151.5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亿股份、熊续强人民币88,002,151.5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在实施保全措施过程中,实际冻结资产为舟山银亿房产拥有的位于舟山鲁家峙岛东南涂E地块占地面积为149,510平方米的土地。

近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对该起案件的两份《民事裁定书》【(2019)浙02民初407号之一、(2019)浙02民初407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2019)浙02民初407号之一】主要内容

因原告中建投信托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投信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投信托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811元,减半收取278,40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405.50元,由原告中建投信托负担。

二、《民事裁定书》【(2019)浙02民初407号之二】主要内容

因原告中建投信托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投信托已经撤回起诉,其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新城置业、舟山银亿房产人民币73,002,151.5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同值财产的查封;

2、解除对被申请人银亿股份、熊续强人民币88,002,151.5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同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