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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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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19-069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东环路鸡啼岗段3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另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6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128,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811%,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51,493,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1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35,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2项议案获得了通过。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赞成68,842,178股;反对286,7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853%、0.4147%、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51,512,557股;反对12,594,085股;弃权5,022,236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5167%、18.2183%、7.26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邓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伦晶体《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伦晶体”)的委托,指派戴毅、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惠伦晶体于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惠伦晶体《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惠伦晶体董事会已于2019年10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在惠伦晶体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惠伦晶体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惠伦晶体《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惠伦晶体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128,878?股,占惠伦晶体股份总数的41.080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为2019年11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惠伦晶体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493,657股,占惠伦晶体股份总数的30.601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635,221股,占惠伦晶体股份总数的10.4801%。

(三)惠伦晶体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惠伦晶体《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68,842,178?股同意、286,7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51,512,557?股同意、12,594,085股反对、5,022,236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6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惠伦晶体《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伦晶体《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