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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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19-157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或“被告2”)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沪73民初123号等法律文书,原告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公司”或者“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Wemade Entertainment Co.,Ltd.(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或“被告1”)停止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范围内将《Legend of Mir II》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上海恺英的侵权行为;

(2)判令娱美德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900万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90万元;

(4)判令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并在被告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原告的书面许可;

(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海恺英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7)沪73民初123号之二】,原告蓝沙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与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沙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300元,减半收取计270,650元,由原告蓝沙公司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对 2018 年年报问询函剩余问题的回复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2019-083),2019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和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八、诉讼事项与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鉴于法院同意原告蓝沙公司撤诉,故本次诉讼的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2、本公司将对诉讼仲裁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73民初123号之二】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