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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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0-01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和解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方之一

● 累计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1.9亿元

●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公司已与债权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故此次执行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2020年1月20日,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及全资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下城法院”)出具的(2020)浙0103执34号、36号、37号、39号、44号、45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申请执行人):朱丽美

被告(被执行人):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朱丽美与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9月4日、9月20日签订六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朱丽美分别向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提供借款7,5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1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4,2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4,4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1,0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7日)、4,30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共计2.35亿,月利率3%,具体借款、还款时间以银行汇款凭证等为准。被告方思远、叶刚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为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止期间的全部借款在最高本金余额7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朱丽美依约交付了全部借款。上述借款交付后,奥瑞德等被告刚开始能正常支付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7年12月15日。2017年9月27日至12月1日期间,被告左昕向原告朱丽美归还案涉借款本金共计4,500万元。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3)。

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8日与债权人朱丽美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上述协议债务人共计对公司豁免本金2.296亿元,豁免违约金及利息1.02亿元。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8、临2020-003)。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杭州下城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2020)浙0103执34号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42,538,106.8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83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9,938元。

(2)(2020)浙0103执36号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29,976,654.7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22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7,377元。

(3)(2020)浙0103执37号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62,353,309.5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64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9,753元。

(4)(2020)浙0103执39号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65,322,476.7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44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2,722元。

(5)(2020)浙0103执44号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4,846,035.6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61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246元。

(6)(2020)浙0103执45号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63,837,893.1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相应的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04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1,23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给朱丽美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309,677.42元,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应于2020年1月2日前向朱丽美支付4,000万元、应于2020年1月18日前向朱丽美支付500万元的清偿义务。后续如果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按协议中违约条款,朱丽美有权申请回转受让债权,并申请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恢复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与债权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相关条款履行了相应的还款义务,此次执行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