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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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2020-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1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0年3月25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或“申请人”)的《通知书》。《通知书》称,中航信托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涉及在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存在的 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44,214.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16%;因控股股东的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8,638.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60%。

因此,该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4.3.1和14.3.12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0年3月25日,公司收到债权人中航信托的《通知书》。中航信托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

经营范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和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8年12月27日,申请人与公司签署编号为“AVICTC2018X1463-1”的《安通控股流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公司因补充日常运营资金需要,向申请人申请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整,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补充公司的日常营运资金,且贷款资金应仅限用于支付申请人认可的供应商应收账款。信托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申请人将贷款划付至合同约定的借款账户之日起计算。

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公司银行账户发放贷款肆亿元整。2019年8月15日,公司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向申请人偿还本金18,357,981.00元、计息金额1,642,019.00元。

根据前述《信托贷款合同》,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一次性偿还本金381,642,019.00元,利息54,171,964.36元。

2020年1月20日,申请人向公司送达《债权催收函》,公司未能按要求清偿前述债务,并回函告知申请人已无力清偿前述到期债务。

(三)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中航信托申请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该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或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公司不论未来是否进入重整程序,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公司合并范围内两家核心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此前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为整体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机与风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在法院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风险警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1.11.4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就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3.2.11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做好相关停复牌工作。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还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14.3.1和14.3.12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6日

备查文件

(一)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