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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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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27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1),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因票据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到期未能兑付,公司及华仪风能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发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6),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人民币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5),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执行裁定书,具体进展如下:

(一)华仪风能与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1、2020年2月9日,经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华仪风能应偿付原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票据款本金1,100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分期偿付,2020年3月20日前偿付本金80万元,同年4月30日前付本金120万元,同年5月30日前付本金300万元,同年6月30日前付本金300万元,同年7月30前付本金300万元,款由被告通过现金转账给原告。

(2)若被告华仪风能上述任何一期逾期履行或不足额履行,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履行或不足额履行之日起,就票据款项1,100万元及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本协议达成后已付的款项。

(3)本案受理费8.78万元,减半收取4.39万元,由被告华仪风能承担。

2、因被执行人华仪风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期,华仪风能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执1476号执行通知书》及《(2020)浙0382执14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华仪风能在(2020)浙0382执147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2)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仪风能银行存款1,100万元及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的担保合同纠纷案

公司近期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在最高额600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对本院(2019)浙0382民初8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建设银行的债务,即借款本金3,489.92万元,期内利息65.66万元,逾期罚息、复利及本案律师代理费0.18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2、被告华仪电气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2019)浙0382民初8811号中的被告华仪集团追偿。

3、驳回原告建设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华仪电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华仪集团与兴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期,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成调解协议如下:

1、华仪集团确认尚欠兴业银行案涉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

2、华仪集团、华仪电气、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同意于2020年4月1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于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每月30日前偿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所有上述欠款利息;

3、华仪电气、陈道荣、赵爱娥对本调解协议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8,000万元为限。

4、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8,800万元为限。

5、如果华仪集团、华仪电气、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6、原告为实现案涉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9万元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46.93万元,减半收取23.46万元,由华仪集团、华仪电气、河南华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共同负担。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部分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