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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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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1版)

(1)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表示)”;

(2) 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根据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根据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预计没有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10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4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57号通茂大酒店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4日

至2020年5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7、议案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5月12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2:30一5: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88-1800号金控广场T1楼21层,异地股东可将登记内容邮寄或传真(021-50342907)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上海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上海证券帐户卡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或上海证券帐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或邮寄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委托书一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20-011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进展暨与相关方签订

《债务承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鉴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或“公

司”)在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烟台分行”)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中一审败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006号公告),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原告承担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天”)、原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浩”)分别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中技集团、上海盈浩同意上述赔偿责任分别由中技集团和上海盈浩承担,但由于中技集团和上海盈浩目前资金紧张,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晟天同意代中技集团及上海盈浩向公司支付宏达矿业实际承担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对中技集团和上海盈浩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承担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 根据此次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约定,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由中技集团和上海盈浩承担。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原告恒丰银行烟台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对上述相关案件进行了及时的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40号公告。2020年3月,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同时出具了(2018)鲁民初74号、(2018)鲁民初75号、(2018)鲁民初76号、(2018)鲁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案件具体情况及判决内容详见公司2020-006号公告。

二、《债务承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近日,上海晟天、宏达矿业、中技集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74、75号二个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应由宏达矿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事宜进行协商,形成如下协议:

1、 债权债务情况的确定

1.1依据(2018)鲁民初74、75号二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技集团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宏达矿业在上述二个借款合同案件项下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借款本金即人民币8,000万元、10%债务利息即人民币1,830.42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的赔偿责任,即宏达矿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总计为9,830.42万元。如上述二案相关当事人上诉的,宏达矿业的赔偿责任以该二案的生效判决书为准。后续,在具体履行时,如宏达矿业与恒丰银行就具体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达成一致的,以该金额为准。

1.2各方确认并同意,依据本协议1.1条款,宏达矿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中技集团承担。

2、责任承担方式

2.1中技集团应当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宏达矿业支付本协议1.1条款确定的赔偿金额。

2.2鉴于中技集团资金紧张,经各方协商,上海晟天作为宏达矿业现间接控股股东,在宏达矿业与恒丰银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及期限后,同意代中技集团向宏达矿业支付2.1条款确定的赔偿金额。

2.3在上海晟天代中技集团向宏达矿业支付相关赔偿金额后,上海晟天对中技集团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

(二) 近日,上海晟天、宏达矿业、上海盈浩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76、77号二个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应由宏达矿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事宜进行协商,形成如下协议:

1、 债权债务情况的确定

1.1依据(2018)鲁民初76、77号二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盈浩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宏达矿业在上述二个借款合同案件项下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借款本金即人民币10,000万元、10%债务利息即人民币2,286.93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的赔偿责任,即宏达矿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总计为12,286.93万元。如上述二案相关当事人上诉的,宏达矿业的赔偿责任以该二案的生效判决书为准。后续,在具体履行时,如宏达矿业与恒丰银行就具体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达成一致的,以该金额为准。

1.2各方确认并同意,依据本协议1.1条款确定由宏达矿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上海盈浩承担。

2、责任承担方式

2.1上海盈浩应当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宏达矿业支付本协议1.1条款确定的赔偿金额。

2.2鉴于上海盈浩资金紧张,经各方协商,上海晟天作为宏达矿业现间接控股股东,在宏达矿业与恒丰银行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及期限后,同意代上海盈浩向宏达矿业支付2.1条款确定的赔偿金额。

2.3在上海晟天代上海盈浩向宏达矿业支付相关赔偿金额后,上海晟天对上海盈浩享有相应数额的债权。

三、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此次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约定,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由中技集团和上海盈浩承担。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