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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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2020-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6 证券简称:杭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一074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涉诉及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3,357,988.51元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通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甘肃富蓝耐环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富蓝耐”)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峪关市中院”)签发的《传票》((2020)甘02民初56号)及相关诉讼文书。甘肃富蓝耐因与武汉泰和永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泰和永晟”)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泰和永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甘肃富蓝耐环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武汉泰和永晟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债权转让人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蓝公司”)与甘肃富蓝耐于2015年12月签订合同编号HL-2015-12-26的《HSBEMBM环境治理微生物制剂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由甘肃富蓝耐向汉蓝公司采购微生物制剂用于甘肃宏汇煤炭分质利用项目一期工程污水处理BOT项目,微生物制剂按照21208.08元/吨,载体按照3387.97元/吨,货款最高限价为4745.92万元。合同签订后,汉蓝公司向甘肃富蓝耐提供货物2337.33吨,实际供货货款为4748.77万元,金额大于合同约定的货款最高限价。项目交工验收后,甘肃富蓝耐已向汉蓝公司支付1886.48万元,剩余的2859.44万元尚未支付。2020年7月,汉蓝公司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对甘肃富蓝耐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武汉泰和永晟。武汉泰和永晟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59.44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人民币4763588.51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此后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上浮50%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1~2项,共计33,357,988.51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经了解,汉蓝公司为持有甘肃富蓝耐22%股权的股东,与甘肃富蓝耐之控股股东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甘肃富蓝耐8%股权的股东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甘肃富蓝耐,投资建设、运营本案所涉“甘肃宏汇煤炭分质利用项目一期工程污水处理BOT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按投资控制价实施,汉蓝公司作为项目主要工艺包提供方,应对除因钢材、砼、人工费用的上涨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约定的静态投资超出控制价的工程投资费用部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项目建成进入工程结算后,随着第三方工程结算及审计机构初步结算结果逐步提供,统计发现合同约定的静态投资可能大幅超出控制价,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甘肃富蓝耐决定暂停向汉蓝公司支付后续微生物制剂货款。目前项目虽未完成决算,但实际投资金额预计将超过控制价5000万以上,故甘肃富蓝耐认为,《买卖合同》作为合作协议履行的组成部分,《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与汉蓝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应承担的工程投资金额应合并考虑,因项目尚未完成决算,尚无法确定汉蓝公司应承担的工程投资金额。汉蓝公司后将该等债权转让给武汉泰和永晟,由其对甘肃富蓝耐提起诉讼。

三、诉讼开庭时间

本案将于2020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担保事项及进展情况

嘉峪关市中院已依据武汉泰和永晟的申请对甘肃富蓝耐部分银行账户及到期债权进行司法冻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披露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临2020-072号)。

经与武汉泰和永晟沟通,嘉峪关市中院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甘02民初56号之一),解除对甘肃富蓝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酒钢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截至本公告日,甘肃富蓝耐因本案件被冻结的资产如下:

1、银行账户

2、到期债权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传票》((2020)甘02民初56号)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9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