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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2020-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3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近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转入一般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完成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2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35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410,103,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227,629.28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27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放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5月)》,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监管情况

公司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2017年8月21日,公司与曾任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分别与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克州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8年12月27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以及东方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由东方证券更换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2020年7月,公司与时任保荐机构九州证券以及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以及九州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具体内容详见2017-050、2018-065、2020-043号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账号:102902000011126)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账号:102902000028963)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支取完毕,专户余额为零。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