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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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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

2020-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127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30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5个交易日,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一一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业务》”)的规定,银亿股份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已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14日开市起复牌。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的主持下,银亿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第一项议程: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第二项议程:管理人作债权补充申报及补充审查情况的说明;第三项议程: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债权表;第四项议程:管理人作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第五项议程:管理人回答债权人的提问;第六项议程:法院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第七项议程:债权人分组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分别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组表决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2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100%,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14,229,024.8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127家。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123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96.85%,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857,140,345.5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7,176,145,678.09元的95.55%,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和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向宁波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股票复牌安排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5个交易日,在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由公司披露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后,管理人将按规定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披露的《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及《停复牌业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管理人已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14日开市起复牌。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目前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128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亿股份”)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下午2:30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银亿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银亿股份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11日下午2:30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0年12月1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召开当日(2020年1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管理人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45人(其中3名股东同时参加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2,120,329,340股,并以其第一次的网络投票为准),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183,862,87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9.04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及出资人代理人共有2人(不包括前述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649,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10%;参与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及出资人代理人共有44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3,182,213,27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9.0025%。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出资人以外的中小出资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及出资人代理人共有440人,代表股份145,223,15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6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出资人及出资人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1,649,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410%;通过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及出资人代理人438人,代表股份143,573,55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564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银亿股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83,306,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5%;反对38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0%;弃权17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5%。本次表决已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包括出资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视为通过。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666,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169%;反对3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32%;弃权1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00%。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李备战律师、尚斯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目前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如果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的出资人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2、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