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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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进行延期的公告

2021-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11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进行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文件,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以通讯方式表决,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进行延期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务延期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取得认购协议(协议编号:[2018][非定认]字第201801028号)项下投资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款,融资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期限为3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权投资工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0)。

因公司上述债务即将到期,公司同意对债权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延期,延期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到期日延期至2021年8月9日,年化资金成本6.87%,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二、本次债务延期授权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内自行决定并办理借款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形式、借款利率、借款担保等。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进行延期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审议债务延期事项在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的授权范围内。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延期有关事项,包括代表公司签署与本次延期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1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2,812,620.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合计共计提262,590,587.25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2民初143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66,130,593.9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130,593.9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二)案件二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2民初141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20,959,902.09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0,959,902.0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三)案件三

诉讼机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2民初142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货物,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75,722,124.51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5,722,124.5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算)。

上述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在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7)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1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1号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2号,判决内容分别如下:

(一)案件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3号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货款66,114,156.55元;

2、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114,156.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3、驳回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52.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55,000元,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2,45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1号判决如下:

1、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20,959,902.09元;

2、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959,902.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599.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方正电脑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2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货款75,722,124.51元;

2、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5,722,124.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410.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合计共计提262,590,587.25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3号;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1号;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初142号。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13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进行重整,并指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7月3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对方正集团及其子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2021年1月22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确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者的告知函》,告知函称,经过多轮竞争性选拔,最终确定由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珠海国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方正集团重整投资者。下一步,管理人将依法推进投资协议签署及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相关工作。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