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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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

202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28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亚钾国际”、“原告”)就赖宁昌先生(下称“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并认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审理;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审查,认为海珠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本案由海珠法院审理。因本案与另案[原告亚钾国际诉被告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号为(2017)粤民初81号]存在关联,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海珠法院于2018年7月裁定中止诉讼。

本次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9日、2017年10月20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7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2017-036、2017-088、2018-011、2018-074)。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海珠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105民初2741号],判决情况如下:

1、原、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17年3月29日解除。

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故公司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05民初2741号]。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亚钾国际 公告编号:2021-029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亚钾国际”、“原告”)就李朝波先生(下称“被告”)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新增资本纠纷事项,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并认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审理;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审查,认为海珠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本案由海珠法院审理。因本案与另案[原告亚钾国际诉被告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号为(2017)粤民初81号]存在关联,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海珠法院于2018年7月裁定中止诉讼。

本次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22日、2017年5月18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21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6、2017-046、2017-063、2017-086、2017-089、2018-010、2018-075)。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海珠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105民初2742号],判决情况如下:

1、原、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2017年3月29日解除。

2、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故公司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05民初2742号]。

特此公告。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