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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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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捐赠免税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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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捐赠免税范围扩大
    2007年01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捐赠对象由22家全国性基金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基金会

      □本报记者 何鹏

      

      自昨日起,纳税人不仅在向此前国家确定的22多家全国性基金会进行捐赠时可以享受所得税全额扣除的优惠,在各地大量符合条件的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时,也可以享有同样的优惠。

      这是昨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最新规定。

      享受优惠的团体扩容

      该《通知》指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时,企业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只有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才准予扣除;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捐助,我国同时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指定的一些非盈利社会团体捐赠时,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捐赠全额扣除可以减轻税负,所以相对来说纳税人更愿意向指定的基金会进行捐助。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我国共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22家公益组织享有全额扣除优惠资格。

      “以前我国对享有全额扣除资格的基金会限制比较严格,此次放宽条件,将会为进一步促进各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社科院财税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杨志勇研究员表示。

      捐赠用途有严格限制

      《通知》规定,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盈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盈利组织等条件。

      据悉,优惠该资格的认定,国家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必须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省级团体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于纳税人捐赠的用途,《通知》强调,必须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引导捐赠事业快速发展

      据了解,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发展一直不尽如人意。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每年全国能募集到的慈善资金还不到GDP的0.05%;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还不超过10万家。

      目前中国社会团体的资金50%来自收费和会费,30%来自政府资助,13%来自捐赠。虽然捐赠部分的比例和美国差不多,但是由于我国的“总盘子”太小,相比来说绝对数额也非常有限。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分析说,我国捐赠较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缺乏捐赠文化,一些社会团体缺乏公信力,老百姓更愿意直接进行捐助,但税制所限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新的政策不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长远来看,可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更多地进行捐赠,从而有利于中国捐赠事业的发展。”他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