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徐锐
本报记者日前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获悉,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由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代理的股民诉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民事赔偿案。两案的开庭日期均被安排在2007年5月23日。
丰华股份于199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据宋一欣律师介绍,ST丰华从2000年至2003年间一直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汉骐集团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红狮涂料的相关信息(重大诉讼案件、土地转让重大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未按期披露2003年年度报告等。ST丰华也因此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而股民周某等二人正是根据ST丰华的信息披露来购买该公司发行的流通股股票,并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合计580000余元。
海鸟发展于1993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宋一欣律师称,海鸟发展从2002年至2003年间一直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临报中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披露2.7亿元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直到2004年8月27日才披露。股民周先生则根据海鸟发展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海鸟发展发行的流通股股票,并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38000元。
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宋一欣律师表示,两个案件均为股民因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损失,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据其介绍,“丰华”案和“海鸟”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分别为2007年5月10日和2008年10月11日,权益受损的相关投资者可在此期间提起维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