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
昆明市无车日活动期间,一环路内“只对行人、自行车、公共汽车、出租车、其他公共交通(校车、通勤车等)和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运款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绿化车、邮政车、城建监察车、新闻采访车等)开放,其他社会车辆(含摩托车)均不得行驶”。
不料春城的这个每月无车日制度,引来不少反对声。反对者中相对有影响力的观点是,无车日制度侵犯公民对合法财产的使用权。银行某职员即振振有辞:“我用一个极端想法表达我的意见:养路费我可是交了整整一年,政府规定我有12天不能开车上路,是不是该把多余的钱退给我?”
目前,政府征收养路费,是按有关法规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据此,原物价局、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其第四条规定:“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养路费。”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二条则规定:“凡领有牌证的各型客货汽车……,均应缴纳养路费。”昆明市拥有车辆的个人,即按上述规定缴纳养路费。
那么,昆明市政府是否有权规定每月开展一次无车日活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因此,昆明市府每月推行一次无车日活动,并无不当。
养路费退还与否,与机动车被限制通行无关。首先,政府部门有权规定机动车的行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迄今为止,似乎无人因为某些时段或路段机动车不能通行,而要求退还与此相对应的养路费。如果这还能胜诉,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恐怕会很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因此,公路养路费征收与车辆行驶是否受限制无关,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昆明市无车日活动期间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类似于一项交通管制措施。平时,我们不会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什么违法行为。那么,政府在无车日活动期间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为什么就不行了呢?
黄宏等人演出的小品《杨白劳与黄世仁》,从《白毛女》中派生出新的故事,抨击社会上存在的赖账现象,令人捧腹,也促人思考。《白毛女》的故事,在中国大陆家喻户晓,国人看了也很好理解。不过,按西方的价值观念,《白毛女》又很费解。其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杨白劳借高利贷而没有按时归还,属于违反合同。而黄世仁讨债,有债据为凭证,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仅凭这点,黄世仁不应该成为反面角色。第二,黄世仁让喜儿抵债,这是错误的。他与杨白劳的合同纠纷,与喜儿无关。喜儿是否愿意替杨白劳抵债,完全应该自主决定。
随着社会进步,我们对个体权利、人的价值日益重视。仅仅从这一角度去看问题,我们就可能以已缴纳养路费为由,强调车主的行驶权,忽略无车日的合法性。实际上,西方国家强调个体权利、人的价值,同时也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这从对《白毛女》的理解就可以看出一些差异。无车日诞生于西方国家。1998年,时任法国国土整治与环境部长的多米尼克·瓦内夫人倡议开展“今天我在城里不开车”活动。那年的9月22日,法国35个城市的市民自愿弃用私家车,后来,9月22日成为世界无车日。各国交通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西方国家似乎并不存在无车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的流行观点。
大力推行无车日活动,在我国尤其必要。中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因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实际上,在道路交通问题上,我们也必须要有使用上的计划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汽车拥有量必然不断提高。如果不加以疏导,最终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因此,大力推行无车日活动,不仅不违法,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