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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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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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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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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7年11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S*ST天颐 编号:临2007-052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鄂荆中民破字第14-7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0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债务人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S*ST天颐    编号:临2007-053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今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荆中民破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市工业品批发贸易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66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百货发展公司搪瓷保温器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4号。

      被申请人湖北省轻工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南路1号。

      被申请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长安街28号。

      被申请人天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路26号正信大厦2602室。

      被申请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

      被申请人兰州综合采购供应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臬兰路3号工贸四楼。

      被申请人湖北省盐业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江汉路1号。

      被申请人宜昌市爽美洗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三路7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众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239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百货公司化妆洗涤用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2号。

      被申请人沙市活力28经销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

      被申请人武汉市百货批发公司日用化妆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4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百货发展公司武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1号。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荆沙市分行荆沙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路。

      债务人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本院[2007]鄂荆中民破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所批准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并依法对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权益进行调整。在执行重整计划中,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定以每股1元的价格将上述被申请人持有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过户给申请人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出资人组已经通过债务人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由战略投资者以每股1元的价格收购除控股股东以外的非流通股股份的重整计划,本院也以[2007]鄂荆中民破字第14-5号民事裁定批准了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申请人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上述被申请人持有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过户给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

      二、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按每股1元的价格支付价款给上述被申请人。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