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创业板企业IPO申请已获有条件通过,创业板开市在即。因为退市制度等方面有创新,国人对创业板寄予了厚望,而推动创业板在发行审核体制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主板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快速跟进,或许更让人期待。
笔者对此有三点想法。
第一,创业板主要服务于创业企业,即使推出创业板,我国资本市场的大头仍将是服务于成熟企业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只有主板市场搞好了,市场环境改善了,才能为中国经济作出更大贡献;如果主板市场环境没有根本改观,指望创业板能独善其身也可能是苛求。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笔者想说的是,主板为何就不能借用创业板退市规则和退市方式呢?如果是因为主板现有利益格局难以撼动,退市制度难以严格,那最起码不应从政策和制度上去鼓励壳公司重组,若在主板市场也能启动快速退市程序以缩短退市时间,股民自然就会感受到股市风险,也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缺失的毛病。
第二,创业板证券发行更需推行注册制。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现在,创业板上市企业行政审核把关的现实,却可能让投资者由此认为创业板上市企业质量肯定不错,因而忽视市场内在风险。比如南京磐能电力和上海同济同捷两家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被否,有的媒体就据此忽悠创业板企业均为细分行业隐形冠军,尚未上市舆论就先暴炒,不是为将来创业板泡沫暴起暴消埋下隐患么?
美国也曾奉行“监管机构评审为本”的许可审核制度,但在1929年股灾后,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3月29日的立法演讲中提出:“联邦政府当然不能够也不应采取任何行动,可能引致人们认为联邦政府认同或保证有关的新发行证券稳健可靠,或其价值将可维持,或其所代表资产将能够赚取利润。然而,我们有责任坚决要求所有在美国州际商业环境发售的新证券,均向投资公众提供广泛且全面资料,不得隐瞒任何关乎该次发行的重要信息。” 美国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曾被看作“证券真相法”,因为它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由许可制转向了注册制,由此证监机构在对证券发行人的审核过程中,不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和证券价值作实质性判断。如果发行人信息披露到位,能对有关问题提供解释,一般都会同意注册生效,极少拒绝发行人的注册申请。
第三,虽然有人因为创业板的开户率不高而担心会冷场,笔者却认为,基于创业板之新、奇、特属性,未来创业板的最大隐忧应是泡沫过度而非冷场,即使遭冷遇,也绝不能放纵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不能通过人为搅热市场制造赢利效应以吸引投资者入市,那样只会埋没创业板的未来。市场自会走上价值发现之路,创业板不仅要有发起人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通道,更应是二级市场投资者共享创业企业高速成长的市场,如果让二级市场投资者独自承受巨大泡沫破裂风险,其前途不言自明。
要平抑创业板巨大泡沫潮涨潮消的幅度,笔者以为可以实行最高限价交易制度,即以各公司前一年度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乘以一个固定倍率即为来年该股交易的最高限价,条件允许也可过渡为以公司中报数据为基准。
另外,基民较一般股民对股市风险更缺乏了解,既然投资创业板需按照要求到证券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对认购投资创业板基金份额的基民,同样的程序甚至更为细致的提醒,就更有必要。(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人员,现居秦皇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