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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方热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应理性看待“三高”现象
  • 张育军:提高报价有效性
    需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
  • 宋丽萍:新股发行改革成效显著
  • 朱从玖坦言
    新股发行改革面临三重挑战(上接1版)
  • 黄湘平:提高定价水平
    是券商差异化经营基础
  • 陈东征:切断新股发行过程中利益链条
  • 博时基金督察长孙麒清:网下询价应引入
    “改良拍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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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热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应理性看待“三高”现象
    张育军:提高报价有效性
    需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
    宋丽萍:新股发行改革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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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实现理性报价成为关注焦点
    2011-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张欢 ○编辑 衡道庆

      

      在8日召开的“新股估值定价研讨会”上,众多参会的专家学者及市场人士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

      华商基金总经理助理庄涛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新股体制,加大供给是最基本的措施,同时投行要加强自律,并建议引入荷兰式招标。“我们拿出一小块做荷兰式招标,两次发行,就是你愿意高报价,我给你,你报50元,我就50元给你。这样可以震慑一下高报价现象。”

      招商证券副总裁孙议政建议,“一是加大发行的节奏,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同时也会降低中小企业证券化溢价的水平。二是扩大自主配售权。我觉得在未来几年,发行的市盈率会降很多。如果降到正常水平,那么我想监管部门自然而然地就会给予券商自主配售权。”

      华夏基金副总经理王亚伟表示,新股发行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其根源就在于缺乏一套有效的制度来约束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行为。对此,王亚伟提出以下两条建议:第一,规定询价覆盖到80%以上的询价机构范围有效,如果有超过20%的询价机构放弃报价,则视为询价无效。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卖方操纵询价过程和询价结果;第二,主承销商拿出承销收入的50%,按照现在的承销费4%-6%来算,一般拿出承销金额的3%,按照这个询价的结果购买所承销股票的发行数量2%-3%,并且锁定一年。

      “引入这种风险共担的制衡机制,有助于让承销商既站在卖方的市场上考虑问题,又站在买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最终选择一个比较中立的立场,从而抑制询价越高越好的冲动。”王亚伟说。

      

      理性看待“三高”现象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指出,对于“三高”现象,应该解放思想,不能囿于历史的估值,而应用动态的眼光看待。估值本质上是动态的,是对未来的估值,不是对过去的估值。在新股定价这一块,我们要意识到现在使用的大量指标,不是动态的指标,而是静态的指标。

      华生说,“我们经常惋惜,说国内一些优秀的新兴产业企业到美国去上市了。在中国能上市吗?如果上市的话,估计媒体上可能会进行炒作,说连上万倍的市盈率甚至负市盈率也上市了。而我们看看他们在海外上市的时候,可能今年是亏损的,明年是微利的,后年才真正能开始盈利。所以我觉得新股定价思维要经历一个重大转变,就是定价是针对未来的,不能够完全依靠过去、依靠历史。”

      孙议政表示,证券化溢价水平才是造成新股发行“三高”的主要原因。我们国家总体的证券化水平不高,投资者缺乏投资渠道,造成市值越小、股票市盈率越高。随着新股发行节奏的加快,“三高”现象将逐步消失。

      孙议政说:“按照我们协会的预测,将来一年会有4000-5000家企业在三板挂牌流通,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彻底解决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这会降低证券化溢价水平。因此,我想‘三高’在未来会消失,它只是一个暂时的问题。”

      

      通过市场化机制约束询价机构

      通过市场化机制约束询价机构,实现理性报价,是此次研讨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庄涛建议,投行投价报告要向全社会公开,每年要评价一次,或者每半年评价一次,排一排哪些是最不靠谱的投行。

      庄涛说,“我们现在并不具备询价能力,询价依据大部分都来自于投价报告,投价报告如果写得离谱,发行就会很离谱,所以对投行要加以约束。对那些预测严重偏离的,要点点名,这样,以后的投价报告就不至于这么离谱了。”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询价技术、定价估值可能还要进一步完善。当然从保荐人和承销商来讲,在估值和定价等方面的能力也有待提高。

      董登新说,“作为发行人,如何强化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发行造假的话,当事人高管一般要做20-30年的牢,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可以让发行人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同时也让保荐人和承销商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所以在新股的询价、估值定价上,以及其他细节上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