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蕾 ○编辑 梁伟 颜剑
尽管监管部门对保险欺诈的防范与回击可谓不遗余力,但在多种诱惑的驱动下,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且手段越发多样化。在此背景下,反保险欺诈风暴即将刮起。
本报记者近日从保险公司了解到,保监会近日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讨论稿)和《反保险欺诈指引》(讨论稿)内部征求意见,旨在严厉打击各种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对其财务的稳健性带来潜在风险。同时,也可能造成消费者和股东的信心减退,影响到单个保险公司乃至保险行业的声誉。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欺诈行为形式多样,种类繁杂。上述讨论稿中明确了保险欺诈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
反保险欺诈工作的主体包括保险机构和中介公司、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从讨论稿的内容来看,反保险欺诈的重点工作是打击非法经营类、合同诈骗类、保险诈骗类的欺诈。主要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擅自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等。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保险行业的竞争十分激烈,保险机构各自为战,信息得不到共享与交流,给了保险诈骗可乘之机。为此,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建立行业反欺诈数据库,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欺诈案件和欺诈行为的特点,并发布识别欺诈的预警信息,同时组织保险公司定期开展反欺诈工作交流。
作为反保险欺诈中的重要一环,讨论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并应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员工的招聘和离职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理赔管理等环节。
事实上,反保险欺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既要坚持依法惩处,更要注重预防。业内人士认为,关键在于要通过专项整顿,深入分析各类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清保险经营和监管中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不足,从源头上治理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