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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说再见的“索罗斯”
    全球经济隐约徘徊着复合危机阴影
    允许保荐机构建立配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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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新制度,让创业板对科技发展更加给力
    2011-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季先

      ⊙李季先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7月底,在已有24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 131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那些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承担国家创新及战略项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了较强的抗挫折性。足见创业板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和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汇集社会各方资金支持高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已占据了独特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担当了战略性新兴企业孵化器的角色。只是,相较于国外同类交易板块,譬如美国的纳斯达克,不能不说,我国创业板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并不很显著,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与资本融合方面还不尽如人意。

      最让人失望的,是在审计署近年抽查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企业税收优惠的创业板上市企业中,竟有多家不符合相关认证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上市企业,而传统产业在偷换概念经过包装后滥竽充数,在创业板上市的也不在少数。 还有一些所谓的战略性新兴企业注水严重,名不副实。在已上市创业板公司中,真正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性公司占比仅四成左右;而在这部分科技类公司中,其掌握的核心技术和独立知识产权真正具有内外竞争力,能够产生直接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更少之又少。

      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源于中国创业板现有制度设计与定位中的某些缺失。譬如与场外市场割裂,至今与新三板企业间的转板通道缺失,战略性新兴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财务和法律条件高门槛将人人网等众多科技型企业推到海外上市,过于僵硬的历史沿革审核要求等,使得真正的创业科技型企业很难在创业板上市,以致不少创业板上市资源被传统成熟中小企业挤占。

      事实上,中国创业板制度对战略性新兴科技的发展贡献不很给力,不仅会造成创业板市场的结构失衡,还会导致战略性新兴产业与资本的结合总是“剃头担子一头热”,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进步,并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补贴负担。因此,站在科技和战略性新兴企业发展的角度,结合国际成熟新兴市场的经验,革新创业板相关制度已迫在眉睫。

      以韩国创业板科斯达克市场为例,科斯达克是韩国政府为解决知识密集型、创造高附加值的高科技新兴公司以及小企业融资问题而在已有的场外交易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韩国政府设置了较低的上市财务和法律条件,并给予科技型公司、新兴产业公司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这也是韩国科斯达克市场无论从市值,还是从上市公司家数,互联网、无线通讯,电信、网络游戏、多媒体服务等科技型公司都占主体并且相关企业发展良好的制度根由所在。

      笔者认为,中国创业板要真正发挥高科技和新兴战略性企业孵化器的作用,并担当科技与民间资本的结合体,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就必须革新。未来让创业板制度对科技发展更加给力,具体来说,可在严格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首先,划定创业板上市资源的门类范围,确定不同的上市豁免或减免标准。对于国家鼓励的科技型发展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如通过法律审查和财务合规性审查,可以通过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绿色保函的形式豁免财务业绩要求后直接披露发行上市,如因询价家数不够等非合规性原因导致公司不能发行的,则适用发行中止或终止的规定。

      其次,从创业板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角色定位入手,切实推出直接退市制度。据深交所近日介绍,创业板退市标准首次明确为“最近三年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该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笔者认为,这应该还只是个抛砖引玉式的初步标准,还应强化司法约束机制,譬如规定公司通过欺诈方式骗取发行上市、公司上市后公司行为被判定为有罪,则该公司应该直接退市。

      再次,在创业板与新三板的转板通道尚未开通之际,可以先行试点开辟创业板与新三板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转板通道,允许新三板战略新兴企业在相关财务业绩指标达到规定条件时直接转入创业板市场交易。为此,可以考虑将法律审查纳入新三板企业筛选的过程中。

      最后,适当降低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条件,譬如规定成立三年以上,财务报表健全,最近二年中有一年盈利超过500万,并拥有国际领先技术、能提供财务成长性证明的,即可认定其发行财务条件合规。同时,对于已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新兴企业,可以允许其采用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方式,允许其灵活适用价格锁定期和员工职务限制规定等。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