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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拍与拍假(下)
    2011-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沙尚琪

      ⊙沙尚琪

      

      拍假很容易理解,如果一件艺术品根据买卖双方的理解而作为真品售出,但经过查实之后未必如此,那么这作品就被认为是有瑕疵的,这次拍卖也就是拍假。相对于假拍,拍假的问题其实更为严重。应对假拍的难点在于彻查事实,而对于假拍来说,则存在如何判定错误归属责任、如何确认所拍艺术品并非真品两个方面的难点。

      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拍卖者只要在拍卖前声明就可以免责,这里明显存在着不甚公平的责任归属。防止拍假,是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的共同责任,而且拍卖人具有开展艺术品业务的更为丰富的经验、更为完备的技术,理应承担更为重要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此规定进行修改,给予买受人更为充裕的退货与诉讼保证。

      然而,如何判定作品的真伪,支持买受人的权利,可谓难中之难,这牵涉到人类社会一个历史极其悠久的行业,那就是造假,它是拍假的源头。

      今年3月,巴黎一家拍卖行以290万欧元的价格拍出了一件玛雅女神雕像,这是前哥伦布时期艺术品拍卖的新纪录。然而,墨西哥人类学与历史学院的专家们指出,不仅这件作品为伪作,而且该场拍卖的207件拍品中,67件均为伪作。法方以玛雅女神的来源、参展经历,以及之前未曾遭受任何专家质疑为由,坚持认为它是真品,不予考虑墨西哥专家所提出的风格与形式方面的问题。两方专家各执一词,到底该听谁的?在鉴定领域,还有更为极端的专家失语的例子,那就是维米尔的伪造者荷兰人汉·凡·米格伦,如果不是被指控通敌叛国,面临死刑,他不会说出伪造真相;而说出真相之后竟然无人相信,他又不得不亲自演示其伪造过程。从始至终,艺术史专家无从辨别他画作的真假。

      早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人就在仿制古希腊的雕像,而我们今天看到的大部分古希腊雕像,其实都是通过古罗马人的复制品而流传至今的。历史上另一个造假的高潮时期出现在文艺复兴前后,这也可以说是艺术品市场初现端倪的时代,对特定艺术家作品的需求大于供给的时候,带有伪造签名或标示的伪作也就随之出现了。甚至是大名鼎鼎的米开朗基罗,也曾雕刻过一座丘比特像,冒充古代雕像出售。而据学界研究,我国画家张大千也是著名的“造假者”之一。

      目前的艺术市场上,投资者往往倾向于来源较为清晰的现当代艺术家的作品,其重要缘由之一就是这些作品的真伪问题较易解决。而日前美国联邦机构正在调查的一起造假事件,就牵涉到多年前销售的波洛克等艺术家的作品;最近关张的纽约克诺德勒画廊(Knoedler Gallery),也因2007年售出的一幅波洛克的伪作而遭到买家诉讼,事实证明,画面上有两种颜料是在波洛克死后才发明的。

      那么,到底如何判定作品的真伪,由谁来判定呢?据悉,文化部拟定成立国家艺术品委员会,其下设机构之一就是艺术品鉴定委员会。也就是说,通过行业专家来解决真伪鉴定的问题,然而此举真能奏效吗?

      在当今的技术条件下,甄别伪作的手段越来越多,可以用于补充专家眼力与经验的不足,例如碳十四法、铅白法、X光衍射法、X光荧光法、紫外线、红外线、原子吸收光谱法、年轮法、同位素法、热释光法、龟裂纹法等司法鉴定手段,以及最近出现的利用高清电子图像进行小波分解检测等。然而,这些高科技手段的出现,同时也意味着鉴定成本与周期的增加。在作品本身价格不高的情况下,大费周章地进行复杂的鉴定,显然不符合经济规律。而且,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之下,造假者们的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提高,正如假钞屡禁不绝一样,这将会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技术赛跑……

      倘若有那么一天,历史上大大小小的造假者携其伪作汇聚一堂,场面之辉煌恐怕也不逊于珍品,这些造假者的专业水平与技能,一般学者和艺术家也难望其项背。对于艺术研究来说,这未必是件坏事,而对于艺术品投资者而言,这无疑是天大的灾难。遗憾的是,这早就成为艺术品市场游戏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