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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有格局下天然气价改应遵循的原则
    2012-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满平

      ⊙刘满平

      

      在经历连续多年“气荒”以及种种方案论证后,市场呼唤已久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自上月26日起,在广东、广西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综观此次试点改革方案,核心在于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法定价,国家制定的统一门站价为最高上限价,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机制。对此,笔者认为,这虽仍属于垄断性的定价方式,但考虑到我国天然气市场的产业属性以及我国能源现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市场净回值”应是向竞争型天然气市场过渡的最佳方式。

      从世界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在行业发展初期、规模较小、供气主体单一时对培育天然气消费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是天然气行业发展初期的现实选择。这种以企业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式缺乏对成本的约束力,难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也缺乏科学性,不符合市场供求变化的要求,不利于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而且,政府部门与相关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政府很难掌握企业的实际成本,价格管制难以到位,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等问题。

      进入2l世纪以来,我国天然气产业在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面临着市场多气源供气、供气主体复杂化、供气管道网络化、全围市场一体化、需求主体分散化的新格局,这表明我国天然气行业正逐步向成熟期转化,“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不复存在,由此衍生出来的“气价偏低”、“生产企业亏损”、“一气一价”、“一地多价”、“进口倒挂”等现状的弊端将日益明显。而“市场净回值”定价方式,理论上,不但将风险逐步转向上游生产商,将下游市场信号及时地向上游传递.这些都将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还可以促使天然气上中游产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采用此法,能限制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企业的暴利,进而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产业的升级。

      如前所述,“市场净回值”并非竞争性天然气市场条件的定价方式,当然也有它的弊端。例如,不同的地理位置和需求情况会使不同气源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而不同气源的生产成本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以上海一家为中心市场倒推,结果会导致不同厂商最终利润大不同。另外,以进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为计价基准,由于我国对天然气资源采取低税负的政策,由国际市场价格倒推出的国内价格可能超过国内天然气生产商的成本,部分产商将获取超额利润。所以说,“市场净回值”只是与国际半接轨的过渡性方案,天然气价格最终还是会交给市场。

      然而,天然气这样重要的能源产品的价格改革,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单纯强调放开价格,一味迷信市场功能,有可能对相关企业和居民的生活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在我国还未真正形成市场化天然气价格机制之前,任何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举措都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我国天然气发展现状,有利于天然气价格逐步市场化,既有利于开发天然气新用户,同时又兼顾老用户。不能操之过急,不能一刀切。

      鉴于上述原则,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从培育和发展天然气竞争市场入手,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作为天然气价格制形成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天然气的生产和供应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只有直接与管网相关的天然气输送和分销业务才具有自然垄断性。因此,天然气经营过程中有必要产销分离,在生产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变一家独占垄断为多家竞争,激励天然气经营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是市场为导向的管制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合理运用补贴机制,消除市场失灵。由于政策性原因,目前我国天然气行业亏损严重,考虑到民用天然气的社会公益性和经营管理的地区垄断性,为保证居民生活需要,政府需要承担一部分政策性亏损。不过,在补贴方式上,在价格尚未理顺的过渡阶段,可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比如将暗补改为明补,直接补贴用户,通过优化政府补贴机制来完善管制价格机制。

      第三,加强对供应成本的监督,通过“倒逼成本”和“成本核算”机制来强化成本约束机制,提高管制价格对生产效率的刺激作用。

      第四,逐步建立和规范、完善与天然气价格管制相关的法律体系,通过建立法规保障机制提高管制价格的法制化水平。例如对天然气产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及其审查、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工程技术要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等作详细的规定;对政府和企业在投资和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利、政府管制的范围和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既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又可避免政府越权管理。

      (作者系中国经济学会理事,宏观经济评论员)